洛阳拟征地2547亩,作为郑洛高速(洛龙至伊滨段)建设用地
大河财立方
2022-07-01 10:32:54
拟征收土地范围公布

【大河财立方消息】6月30日, 洛阳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郑州至洛阳高速公路项目(洛龙至伊滨段)建设用地拟征地补偿安置的通告。

通告称,根据洛阳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近期城镇开发边界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经洛龙区人民政府、伊滨区管委会组织相关单位实地调查确认,拟征收洛龙区龙门街道等5个街道(镇)裴村社区等23个社区(村)集体农用地161.7601公顷(耕地88.6797公顷、园地7.5915公顷、林地51.3058公顷、其他农用地14.1831公顷)、建设用地4.9982公顷、未利用地1.7357公顷,拟征收偃师区大口镇经周寨村集体农用地(飞入地)0.5633公顷(耕地0.3629公顷、林地0.1586公顷、其他农用地0.0418公顷),拟使用洛阳市水利局、洛阳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2个单位国有土地0.7606公顷。以上共计169.8179公顷(折合2547.2685亩),拟作为郑州至洛阳高速公路项目(洛龙至伊滨段)建设用地。

洛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郑州至洛阳高速公路项目(洛龙至伊滨段)建设用地拟征地

补偿安置的通告

洛政通〔2022〕38号

根据洛阳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近期城镇开发边界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经洛龙区人民政府、伊滨区管委会组织相关单位实地调查确认,拟征收洛龙区龙门街道等5个街道(镇)裴村社区等23个社区(村)集体农用地161.7601公顷(耕地88.6797公顷、园地7.5915公顷、林地51.3058公顷、其他农用地14.1831公顷)、建设用地4.9982公顷、未利用地1.7357公顷,拟征收偃师区大口镇经周寨村集体农用地(飞入地)0.5633公顷(耕地0.3629公顷、林地0.1586公顷、其他农用地0.0418公顷),拟使用洛阳市水利局、洛阳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2个单位国有土地0.7606公顷。以上共计169.8179公顷,拟作为郑州至洛阳高速公路项目(洛龙至伊滨段)建设用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之规定,现将拟征地补偿安置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范围

拟征收范围:东至用地界、西至用地界、北至用地界、南至用地界,共涉及龙门街道裴村,龙门石窟街道郜庄社区,诸葛镇刘沟村、刘井社区、刘窑村、苏沟村、西韩社区、下徐马村、杨沟村、杨堂村、诸葛社区,李村镇陈沟村、雷村、魏村、油赵社区、袁沟村,寇店镇常村、东朱村、杜寨村、韩寨村、沙沟村、舜帝庙村、杨裴屯村,大口镇经周寨村(飞入地)。

二、拟征收土地现状、地类及面积

拟征收龙门街道裴村社区集体土地0.1809公顷,全部为农用地(其中耕地0.1574公顷、其他农用地0.0235公顷)。

拟征收龙门石窟街道郜庄社区集体土地16.3600公顷,其中农用地16.2754公顷(耕地0.8864公顷、园地1.8705公顷、林地12.7621公顷、其他农用地0.7564公顷)、建设用地0.0002公顷、未利用地0.0844公顷。

拟征收诸葛镇刘沟村集体土地7.2447公顷,其中农用地6.8409公顷(耕地3.4930公顷、林地2.8393公顷、其他农用地0.5086公顷)、建设用地0.4038公顷。

拟征收诸葛镇刘井社区集体土地5.3660公顷,全部为农用地(其中耕地4.5137公顷、园地0.0004公顷、林地0.2987公顷、其他农用地0.5532公顷)。

拟征收诸葛镇刘窑村集体土地12.8984公顷,其中农用地10.9059公顷(耕地6.1116公顷、园地1.8315公顷、林地0.8557公顷、其他农用地2.1071公顷)、建设用地1.4196公顷、未利用地0.5729公顷。

拟征收诸葛镇苏沟村集体土地3.2330公顷,其中农用地2.9250公顷(耕地1.3586公顷、林地1.4255公顷、其他农用地0.1409公顷)、建设用地0.1432公顷、未利用地0.1648公顷。

拟征收诸葛镇西韩社区集体土地9.4964公顷,其中农用地9.3160公顷(耕地7.5196公顷、林地0.7576公顷、其他农用地1.0388公顷)、建设用地0.0049公顷、未利用地0.1755公顷。

拟征收诸葛镇下徐马村集体土地5.1118公顷,其中农用地4.2558公顷(耕地1.7646公顷、园地0.3404公顷、林地1.8385公顷、其他农用地0.3123公顷)、建设用地0.8560公顷。

拟征收诸葛镇杨沟村集体土地8.5238公顷,其中农用地8.4047公顷(耕地6.4467公顷、园地0.1625公顷、林地0.7915公顷、其他农用地1.0040公顷)、未利用地0.1191公顷。

拟征收诸葛镇杨堂村集体土地10.6752公顷,其中农用地10.1085公顷(耕地7.7549公顷、园地0.5572公顷、林地0.6891公顷、其他农用地1.1073公顷)、建设用地0.0799公顷、未利用地0.4868公顷。

拟征收诸葛镇诸葛社区集体土地4.7913公顷,全部为农用地(其中耕地4.0463公顷、林地0.1480公顷、其他农用地0.5970公顷)。

拟征收李村镇陈沟村集体土地4.2502公顷,其中农用地4.0587公顷(耕地1.4025公顷、园地0.0163公顷、林地2.4699公顷、其他农用地0.1700公顷)、建设用地0.1915公顷。

拟征收李村镇雷村集体土地17.0459公顷,其中农用地15.5065公顷(耕地5.3491公顷、园地1.3134公顷、林地7.8077公顷、其他农用地1.0363公顷)、建设用地1.4072公顷、未利用地0.1322公顷。

拟征收李村镇魏村集体土地5.0706公顷,全部为农用地(其中耕地3.3878公顷、园地0.4456公顷、林地0.8949公顷、其他农用地0.3423公顷)。

拟征收李村镇油赵社区集体土地0.3049公顷,全部为农用地(其中耕地0.2111公顷、园地0.0802公顷、林地0.0043公顷、其他农用地0.0093公顷)。

拟征收李村镇袁沟村集体土地18.3978公顷,其中农用地18.0443公顷(耕地9.6923公顷、园地0.3004公顷、林地5.5205公顷、其他农用地2.5311公顷)、建设用地0.3535公顷。

拟征收寇店镇常村集体土地4.1658公顷,全部为农用地(其中耕地1.2630公顷、园地0.1361公顷、林地2.6685公顷、其他农用地0.0982公顷)。

拟征收寇店镇东朱村集体土地0.5591公顷,全部为农用地(其中耕地0.5576公顷、园地0.0012公顷、其他农用地0.0003公顷)。

拟征收寇店镇杜寨村集体土地4.6800公顷,其中农用地4.5679公顷(耕地0.6303公顷、林地3.7590公顷、其他农用地0.1786公顷)、建设用地0.1121公顷。

拟征收寇店镇韩寨村集体土地10.0142公顷,其中农用地9.9879公顷(耕地5.0322公顷、林地4.2346公顷、其他农用地0.7211公顷)、建设用地0.0263公顷。

拟征收寇店镇沙沟村集体土地7.9847公顷,全部为农用地(其中耕地6.5915公顷、园地0.4772公顷、林地0.1059公顷、其他农用地0.8101公顷)。

拟征收寇店镇舜帝庙村集体土地11.4065公顷,全部为农用地(其中耕地10.3031公顷、园地0.0586公顷、林地0.9832公顷、其他农用地0.0616公顷)。

拟征收寇店镇杨裴屯村集体土地0.7328公顷,全部为农用地(其中耕地0.2064公顷、林地0.4513公顷、其他农用地0.0751公顷)。

拟征收偃师区大口镇经周寨村(飞入地)集体土地0.5633公顷,全部为农用地(其中耕地0.3629公顷、林地0.1586公顷、其他农用地0.0418公顷)。

拟转用并使用洛阳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国有土地0.6970公顷,其中农用地0.6640公顷(耕地0.5964公顷、林地0.0007公顷、其他农用地0.0669公顷)、建设用地0.0330公顷。

拟转用并使用洛阳市水利局国有土地0.0636公顷,全部为农用地(全部为林地)。

三、征收土地用途

用地批准后拟作为交通运输用地。

四、征地补偿标准

征地补偿标准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2020〕16号)规定执行,李村镇油赵社区,诸葛镇刘井社区、西韩社区、杨堂村、诸葛社区,标准为97.5万元/公顷(包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龙门街道裴村社区、龙门石窟街道郜庄社区,标准为90万元/公顷(包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寇店镇常村、东朱村、杜寨村、韩寨村、沙沟村、舜帝庙村、杨裴屯村,李村镇陈沟村、雷村、魏村、袁沟村,诸葛镇刘沟村、刘窑村、苏沟村、下徐马村、杨沟村,标准为82.5万元/公顷(包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偃师区大口镇经周寨村(飞入地)标准为60万元/公顷(包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社保标准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21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2021〕49号)规定执行,标准为74.25万元/公顷。

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按照《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洛政办〔2018〕49号)规定执行,据实补偿。

五、安置途径及方式

征收土地计划通过以下途径进行安置:

1. 货币安置。将征地补偿安置费按时足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其依法依规分配。

2. 社会保障安置。本批次用地社保资金已预存入我市指定账户。实施征收后,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范围。

3. 拆迁安置。该批次用地涉及拆迁,伊滨区管委会已制定拆迁安置方案,确保依法依规妥善安置。

六、其他事宜

1. 自通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并与洛龙新区开发办公室(地址:洛龙区关圣街3号,电话:65593571)、伊滨区管委会(地址:伊滨区科技大厦6023室,电话:63088301)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2. 自通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拟征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的,一律不予补偿。

3. 凡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如有意见,请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分别向洛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洛龙分局(地址:洛龙区开元大道212号,电话:63251018)、洛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伊滨经开分局(地址:伊滨区科技大厦6019室,电话:69660868)提起听证申请。如到期未申请,将视为放弃听证。

责编:陶纪燕 | 审核:李震 | 总监:万军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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