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 全屋定制合同起纠纷,法院判商场承担连带责任
大河财立方
2022-06-28 12:54:00
全屋定制装修,在日常生活中应用广泛。不过,消费者通过商场门店达成意向,再由厂家定制,出现纠纷后,谁来担责?

【大河报·大河财立方】(记者 段伟朵  通讯员 徐晓艳)全屋定制装修,在日常生活中应用广泛。不过,消费者通过商场门店达成意向,再由厂家定制,出现纠纷后,谁来担责?6月28日,记者从郑州市管城区人民法院获悉一起案例,消费者在家装商场的租赁柜台定制全屋装修,并将装修费支付给商场,后因装修的产品材质及售后等产生纠纷诉至法院。管城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门店经营者赔偿违约金、退还承揽费,家装商场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情】全屋定制装修起纠纷,谁来担责?

2020年9月22日,苏某娜与郑州某家居公司总经理李某东签订《全屋定制购销安装合同》,主要约定了合同金额、付款方式、送货安装时间、保修、售后服务等内容。李某东、刘某夫妇俩在郑州某商场三楼共同经营门店——“某星传奇”定制家居。

2020年10月1日,苏某娜与经销商某星传奇木门签订合同,其中约定:实售金额125000元,甲方苏某娜将费用交至郑州某商场,否则郑州某商场不承担先行赔付售后服务责任。

苏某娜依约支付款项至郑州某商场后,李某东开始负责订货、送货、安装,2020年12月底墙板、衣柜、阳台柜到货,2021年1月底踢脚线、橱柜和墙板到货安装。后苏某娜提出售后问题,几方协商未果。后苏某娜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支付踢脚线欺诈退一赔三23940元;支付卧室门价格欺诈退一赔三13280元;退还未制作产品价款3465元;支付逾期供货安装违约金93000元。

【判决】消费者在租赁柜台购买商品,可向柜台出租者索赔

随后,郑州市管城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一、被告郑州某家居公司、李某东、刘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苏某娜违约金和退还承揽费用共计10000元;二、被告郑州某商场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苏某娜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双方未上诉,本案已生效。

此次纠纷,系消费者与门店负责人之间的问题,为何商场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管城法院生效裁判认为:2020年9月22日签订的《全屋定制购销安装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本案承揽合同的相对方和实际履行合同的是被告郑州某家居公司、李某东、刘某,应承担共同责任。消费者在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本案中,原告有权向被告郑州某商场主张相应法律责任,被告郑州某商场有权向销售者或服务者追偿。

【提醒】全屋家居定制模式应运而生,消费者应注意这些法律问题

承办此案法官介绍,随着近年来家装行业的蓬勃发展,全屋家居定制模式应运而生。全屋定制合同作为家装行业的常见合同类型,能减轻消费者对接沟通成本,对消费者带来很大的便利。而定制家装服务提供方鱼龙混杂,服务质量参差不齐。在此,法官提醒消费者:

一应慎重选择装修公司。选择全屋定制有风险,需要保持谨慎态度,务必全面、细致地考察具体的相对方和家装公司。要比服务、比价格、比质量,保证价格和质量信息对称。切忌一次性支付费用,留存质量保证金,以便发现对方存在质量问题时,进行有效制约。在履行过程中,亦应进行有效监督,保持良性沟通,促进最终工作成果符合合同预期。

二应积极寻求商场协调督促。实践中,消费者选择在商场经营的装修公司,要选择具有担保能力的商场,强化防范意识,提前向商场核实是否愿意承担先行赔付责任。当出现争议时,第一时间要求商场协调督促装修公司依约履行,否则有权要求商场承担赔偿责任。

三应积极依法维护自身权利。面对家装行业常见的延期完工、工程增项、以次充好、消极维修等问题,法官提醒消费者积极依法维权,不仅可以借助家装行业协会居中调解,还可向消费者协会进行投诉举报,也可向工商行政主管机关反映情况,当然也可直接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

【意义】为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贡献司法力量

此案的判决,对整个行业健康发展有何意义?

据介绍,本案对商场的监督管理作用予以重点关注,判决郑州某商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引导市场主体合法合规经营,为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贡献了司法力量。同时在案件审理中,法官多方组织调解能更有利于保护消费者权益,最大限度实现和解,避免生硬裁判造成两败俱伤的结果,装修公司也更容易接受司法裁判,实现一审服判息诉的效果,较好地发挥司法裁判指引导向作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七百八十一条 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合理选择请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三条 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责编:杨志莹 | 审核:李震 | 总监:万军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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