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会:保险公司投资BBB级以下债券,不得超过发行规模的10%
大河财立方
2021-11-19 10:41:00
保险公司上季末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为200%(含)以上且具备信用风险管理能力的,取消对所投资非金融企业(公司)债券的外部信用评级要求

【大河财立方消息】11月19日,银保监会通知,调整保险资金投资债券信用评级要求等有关事项。

通知提出:

保险资金投资的非金融企业(公司)债券,其外部信用评级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保险公司上季末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为200%(含)以上且具备(或受托人具备)信用风险管理能力的,取消对所投资非金融企业(公司)债券的外部信用评级要求

(二)保险公司上季末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为120%(含)以上且具备(或受托人具备)信用风险管理能力的,投资的非金融企业(公司)债券的主体和债项,应具有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BBB级(含)或相当于BBB级以上的信用级别。

(三)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资的非金融企业(公司)债券应具有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级(含)或相当于AA级以上的信用级别,其发行人应具有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级(含)或相当于A级以上的信用级别:

1.不满足(一)或(二)所述条件;

2.存在重大风险隐患或被银保监会列为重点监管对象;

3.被依法托管或接管;

4.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保险公司投资单一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BBB级(含)信用评级以下的企业(公司)债券账面余额,不得超过该债券当期发行规模的10%;保险公司投资同一发行人发行的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BBB级(含)信用评级以下的企业(公司)债券账面余额,合计不得超过该发行人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20%。

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应加强公司整体信用风险管控,本着审慎原则,合理设置保险集团及其保险子公司合并计算的前述比例。

责编:陈玉尧 | 审核:李震 | 总监:万军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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