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大河财立方消息】9月5日消息,据证监会,为落实《推动公募基金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进一步降低基金投资者成本,规范公募基金销售市场秩序,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推动公募基金行业高质量发展,中国证监会对《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进行了修订,并更名为《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规定》共六章28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合理调降公募基金认购费、申购费、销售服务费率水平,降低投资者成本。
二是优化赎回安排,明确公募基金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三是鼓励长期持有,明确对投资者持有期限超过一年的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不再计提销售服务费。
四是坚持权益类基金发展导向,设置差异化的尾随佣金支付比例上限。
五是强化基金销售费用规范,统筹解决基金销售结算资金利息归属、基金投顾业务双重收费等问题。
六是建立基金行业机构投资者直销服务平台,为基金管理人直销业务发展提供高效、便捷、安全服务。
具体来看,《规定》拟将股票型基金的认购费率、申购费率上限由1.2%、1.5%,调降至0.8%;将混合型基金的认购费率、申购费率上限由1.2%、1.5%,调降至0.5%;将债券型基金的认购费率、申购费率上限由0.6%、0.8%,调降至0.3%。
将股票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的销售服务费率上限由0.6%/年调降至0.4%/年;将指数型基金和债券型基金的销售服务费率上限由0.4%/年,调降至0.2%/年;将货币市场基金的销售服务费率上限由0.25%,调降至0.15%/年。
同时还明确,对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和基金中基金(FOF),应当按照以下费用标准收取赎回费: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七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赎回金额1.5%的赎回费;对持续持有期满七日、少于三十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赎回金额1%的赎回费;对持续持有期满三十日、少于六个月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赎回金额 0.5%的赎回费。
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基金销售协议计提客户维护费。对于向个人投资者销售形成的保有量,客户维护费占基金管理费的约定比率不得超过50%。对于向非个人投资者销售形成的保有量,销售股票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获得的客户维护费占基金管理费的约定比率不得超过30%;销售其他基金获得的客户维护费占基金管理费的约定比率不得超过15%。
全文:
责编:王时丹 | 审核:李震 | 监审:古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