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拟设立首批1000万出口退税资金池,申请借款企业条件明确→
大河财立方
2025-07-23 16:17:17
出口退税资金池的资金使用期限由运营机构结合出口企业实际情况调整,单个企业申请余额原则上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大河财立方消息】7月23日消息,《许昌市出口退税资金池管理办法》公布,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

其中提出,出口退税资金池在管理和使用上实行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的方式,坚持“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封闭运作、有偿使用”的总体原则,首批退税资金池规模按照1000万元设立,后续根据实际需要再做调整。

出口退税资金池的资金使用期限由运营机构结合出口企业实际情况调整,单个企业申请余额原则上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许昌市出口退税资金池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河南省支持外贸外资外经企业稳定发展若干措施》(豫政〔2019〕53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支持我市外贸产业发展,减少企业出口退税等待时间,缓解企业资金压力,经市政府研究,决定设立许昌市出口退税资金池。为明确资金池来源、拨付、管理、使用等事项,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依据《河南省商务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稳外贸”政策创新试点的通知》(豫商贸发〔2019〕6号)要求,设立出口退税资金池,目的是更好地服务我市出口企业,探索支持外贸高质量发展的新方向和新路径。

第三条 出口退税资金池在管理和使用上实行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的方式,坚持“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封闭运作、有偿使用”的总体原则,首批退税资金池规模按照1000万元设立,后续根据实际需要再做调整。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市商务局、市财政局负责指导退税资金池运营机构开展工作。

第五条 许昌海关负责办理退税报关单等相关业务,根据运营机构需要提供出口企业的海关信用评价信息,并进行业务监管和指导。

第六条 市税务局根据运营机构需要提供出口企业的纳税信用评价信息,并进行业务监管和指导。

第七条 市投资集团或其下属国有公司是出口退税资金池的受托运营机构,负责资金的日常管理和核算,以及年度财务收支预算和决算;在银行开设资金账户,建立完善并严格执行相关工作流程,做好风险防控;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审验;负责资金回收;接受市有关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定期向市有关部门报送业务开展情况。

第三章 出口退税资金池业务适用范围

第八条 向出口退税资金池申请借款的企业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登记注册的自营出口企业,在税务部门进行出口退税备案,同时在银行设有出口退税账户(在资金使用期间,企业不得变更在税务部门备案的退税账户)。

(二)生产企业有固定生产场所(外贸公司、国家级和省级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有固定的办公场所),正常经营半年以上,经营管理规范,成长性较好。

(三)已有一定出口业绩,财务管理制度健全,收汇和退税合理正常,有稳定清晰的资金流和货物流。新开展自营出口业务的企业,在正常收汇和办理3次出口退税后,且财务管理制度健全、收汇和退税合理正常,方可申请使用出口退税资金池的资金。

(四)接受商务部门业务指导、财政部门财务监督,银行信用较好,无偷税、骗税等违法违规行为,且在税务部门出口企业分类管理类别为1、2、3类的自营出口企业。

第四章 出口退税资金池的使用

第九条 出口退税资金池作为支持外贸企业的财政扶持资金,应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资金池形成的利息收入,可用于该业务开展相关费用的支出。

第十条 出口退税资金池按照封闭运营模式管理,运营机构在银行开立账户,专款专用。

第十一条 出口退税资金池的资金使用期限由运营机构结合出口企业实际情况调整,单个企业申请余额原则上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十二条 出口退税资金池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LPR)计收资金使用期间的利息。借款企业如未按期偿还出口退税资金池资金,由受托运营机构每日按照合同成立时LPR的四倍对逾期未还本金收取违约金。

第五章 资金的申请与发放

第十三条 每年4月底前,由商务、税务、海关、财政、供电公司以及各县(市、区)对出口企业做“白名单”准入审核,“白名单”企业实施动态管理,每年调整一次,并进行公示,准入后1年内有效不再重复审核。

第十四条 资金池运营机构在收到“白名单”内出口企业的资金使用申请后,应对企业申报材料要件是否齐全和真实性进行审核,年度内首次审核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之后每次审核在2个工作日内办结。企业在收到海关出具的出口报关单后,即可向出口退税资金池运营机构申请使用资金,同时应提供以下材料(具体参照运营机构制定的实施细则):

(一)企业申请报告,主要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出口情况,财务制度是否健全、是否有专门财务人员、是否按时向财政部门报送财务信息等,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二)《许昌市出口退税资金池使用审批表》。

(三)企业承诺书主要包括:申请材料真实,不存在骗取国家资金行为;出口退税资金池使用严格遵守本使用办法,不挪作他用;按时结清本贷款;如存在弄虚作假、违反财政政策等行为,自愿承担相应法律法规和行政处罚;法人代表签字。

(四)申请企业控股股东提供的连带责任担保书。

(五)在税务部门出口退税审核系统提供完整的出口退税备案信息。

(六)出口退税资金池运营机构认为必须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 资金池对申请企业的单笔退税额支持比例原则上不超过该笔应退税额的80%。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出口退税资金池运营机构与申请企业签订资金使用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资金由运营机构从资金池账户划入企业账户。

第六章 风险控制与资金回收

第十六条 由资金池运营机构、企业、银行三方签订企业出口退税银行账户监管协议,企业收到退税资金后须优先偿还资金池借款。出现逾期不还借款的情况时,应由出口退税资金池运营机构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并负责依法向借款企业进行追偿。

第十七条 对逾期达1年以上且经依法追偿,仍不能全部追回的资金,可以申请核销,核销部分须报经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审核,经市政府批准后履行相关账务处理手续。出口退税资金池运营机构应当对核销的借款实行账销案存,继续依法进行追偿。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市政府相关部门加强对出口退税资金池运营的监督管理,指导监督出口退税资金池运营机构严格按照本办法和相关工作规程开展业务。

第十九条 出口退税资金池运营机构未能履行职责,对非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隐瞒且发放资金,造成资金逾期无法收回的,应当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条 出口退税资金池的借款由使用企业承担偿还责任。借款企业如有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行为,取消申请资格,并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许昌海关、市税务局负责解释,并根据运营情况适时调整。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责编:王时丹 | 审核:李震 | 监审:古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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