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河财立方消息】6月3日消息,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有限公司日前修订发布信贷资产证券化信息登记业务规则。
信贷资产证券化信息登记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监管要求在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发行前和存续期内对基础资产和资产支持证券进行信息登记的行为,包括初始登记和存续期变更登记。
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发行前,登记主体应当通过证券化系统办理初始登记,录入要素信息并上传登记材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基础资产明细信息、资产支持证券信息、动静态数据信息、现金流归集数据;
(二)《发行说明书》草案;
(三)《关于报送信贷资产证券化信息的报告》;
(四)《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承诺书》;
(五)《法律意见书》《法律尽职调查报告》《会计意见书》《信用评级报告》等中介机构报告草案;
(六)对于不良资产证券化产品,提交《发起机构不良资产证券化业务资本计提情况汇总表》;
(七)金融监管总局和银登中心规定的其他信息与材料。
证券化登记通过核验后,银登中心发放唯一产品信息登记编码。受托机构持产品信息登记编码,按程序申请发行资产支持证券。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取得产品信息登记编码后取消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发行的,应当书面通知银登中心,对应产品信息登记编码作废。
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存续期内,如发生可能对资产支持证券造成实质性不利影响的重大事件,登记主体应当于重大事件发生后3个工作日内在证券化系统上传《重大事件报告书》(加盖受托机构公章)及相关材料进行登记,说明重大事件的发生时间、具体事项、可能影响及应对措施等。重大事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一)发生或已预期到将发生信托财产不足以兑付资产支持证券本息的事项;
(二)受托机构和证券化服务机构在其参与的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中发生违法、违规或违约事件;
(三)受托机构或贷款服务机构变更事项;
(四)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评级发生不利变化;
(五)基础资产涉及法律纠纷,可能影响交易文件约定的正常分配收益的;
(六)受托机构、贷款服务机构经营情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或者做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等决定,可能降低其从事证券化业务水平的;
(七)信托合同规定应公告的其他事项;
(八)金融监管总局等监管部门规定应公告的其他事项;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公告的其他事项。
银登中心对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进行日常监测,建立风险监测机制与统计分析体系,定期向金融监管总局报告证券化产品风险监测情况,根据需要为市场提供证券化产品相关数据信息服务。
银行业金融机构未按照《通知》和本规则要求实施证券化登记的,银登中心督促相关登记主体纠正和限期实施整改,必要时进行行业通报;情节严重或者长期存在数据登记质量问题的,经报金融监管总局同意后,银登中心将暂停受理证券化登记和发放产品信息登记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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