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河南省道路运输条例7月1日起施行
大河财立方
2025-04-02 17:14:05
4月2日上午,河南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河南省道路运输条例》,实施时间确定为2025年7月1日。

【大河财立方 记者 闫文瑞】4月2日上午,河南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河南省道路运输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实施时间确定为2025年7月1日。

新修订的《条例》有何明显变化?

总则部分,在第一条立法目的中增加了“积极融入服务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内容。此外,将第四条第一款政府职责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道路运输工作的领导,推进道路基础设施高效互联互通,优化运输装备和运输服务结构,提升道路运输公共服务能力,深化道路运输重点领域改革,完善道路运输市场监管机制,推动交通运输跨区域统筹布局、跨方式一体衔接、跨领域协同发展,为融入服务全国统一大市场提供基础支撑。”

规划、发展与服务方面,增加第十一条关于促进多式联运发展的规定,“鼓励建设多种运输方式一体衔接的综合货运枢纽和适应本地需求的道路货物运输站(场),加强资源统筹利用,发展多式联运和共同配送,优化货物运输结构,推进物流降本提质增效;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多式联运的资金投入,保障土地供应,完善多式联运基础设施,推进公路、铁路、水路、航空运输标准规则一体化衔接;鼓励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和社会资本通过多种方式,积极参与多式联运的建设和运营”。

旅客运输经营方面,为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在第十九条增加了“运行十年以上的营运客车或者行驶八十万公里以上的大型客车、行驶五十万公里以上的中型客车,不得从事单程八百公里以上包车客运”。

出租车客运经营方面,在第二十二条明确出租车客运包括巡游出租车客运和网络预约出租车客运。同时为对新业态予以规范,保障乘客和驾驶员的合法权益,在第二十六条进一步明确:“网络预约出租车聚合平台经营者及其合作的网络预约出租车经营者应当明码标价,不得以不正当价格行为扰乱市场秩序、侵害驾驶员和乘客合法权益。”

货物运输经营方面,在第三十四条增加了网络货运经营者应当完善实际承运人权益保护制度的内容,“不得对实际承运人附加不合理条件、收取不合理费用,不得诱导恶意低价运输,不得要求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运输,不得诱导驾驶员超时驾驶”。

道路运输安全方面,在第四十四条增加了“道路运输经营者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对省综合交通运输管理服务平台推送的风险隐患信息,及时认领、核查并处置;道路运输客运经营者应当密切关注驾驶员身心健康状况,定期组织驾驶员体检,加强心理疏导”。

此外,在监督管理方面,增加第五十五条,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依据经查证属实的交通监控视频、汽车行驶记录仪或者卫星定位系统所记录的资料,依法认定违法事实。同时,在第五十七条增加了“道路运输车辆未按照规定进行审验或者审验不合格的,不得继续运营,逾期未审验超过一百八十日的,视为自动终止经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收回相应的道路运输证件并依法注销”。

记者在现场了解到,新修订的《条例》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1994年12月27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河南省道路运输条例》同时废止。

责编:王时丹 | 审校:陈筱娟 | 审核:李震 | 监审:万军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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