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部拟出台电动车锂电池回收新规!个人用户应将废电池移交回收点
大河财立方
2024-12-18 17:55:34
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应在有产品销售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设立专门机构,负责本地区废锂电池回收工作

【大河财立方消息】12月18日,工信部对《电动自行车锂离子电池回收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加强电动自行车锂离子电池回收和综合利用管理,促进资源循环高效利用,推动电动自行车行业高质量发展。

管理办法提出:

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应在有产品销售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设立专门机构,即时配送企业、电动自行车共享运营企业、电池租赁运营企业等应在有产品使用或运营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设立专门机构或安排专人专岗,负责本地区废锂电池回收工作。

回收服务网点建设由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自建或合作共建,或依托现有再生资源回收服务网点,或由第三方回收贸易商等建设,或因地制宜选择其它建设模式。鼓励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有关中央企业等参与回收服务网点建设。

电动自行车个人用户应将电动自行车更换、报废等过程中产生的废锂电池即时移交至回收服务网点。

鼓励和支持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即时配送企业、电动自行车共享运营企业、回收服务网点、综合利用企业及有条件的地方政府等采取多种方式为消费者提供方便、快捷的锂电池更换与废锂电池回收服务,通过以旧换新、折价回购、补贴奖励等措施,提高其移交废锂电池的积极性。

再生利用企业应具备废锂电池拆解、破碎、分选、冶炼等能力,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及标准要求,提取其中的锂、钴、镍、锰等资源。


责编:陈玉尧 | 审核:李震 | 监审:万军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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