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空财政”不是关于低空经济的财政政策,而是财政依靠低空空域资源开发利用等途径获得接续“土地财政”模式的新型财政模式。
目前所有公开的正式文献中,都搜索不到“低空财政”一词。
事实上,“低空财政”首次亮相提出,是在有“中国低空经济第一人”之誉的国研新经济研究院创始院长、中国(成都)低空经济研究院院长朱克力博士今年7月出版的全国首部《低空经济》一书中。该书由新华出版社推出,被称为“中国低空经济开山之作、填补新经济领域研究空白”(新华社)。
1、朱克力博士《低空经济》第二章引言谈到:
人类社会在经历了陆地文明和海洋文明之后,“低空文明”有望成为21世纪最具想象力的文明形态,随之而来的“低空财政”“智空权”等概念或将深刻影响我们这一代人。
2、朱克力博士《低空经济》第十二章第三节提及:
低空经济是一种“高秩序”属性的经济,无头苍蝇一样乱飞将是低空经济的灾难,因此低空经济中的空域治理将是维系低空经济健康运行的重要领域,同时空域治理还有“未来要素”属性,有望创设一个类似“土地使用权”的“空域使用权”的新型生产要素。
3、朱克力博士《低空经济》第十三章第二节“全新低空资源的开发利用”写道:
空域资源是空间环境中能够为人类开发利用、获得经济和其他效益的物质或非物质资源的总称,其总量是土地资源与海洋资源总和的数倍。浩瀚的空域资源蕴藏着人类生产力实现再一次跃升的巨大可能性,具有更广阔的经济和战略价值空间。
发展低空经济,必然会引发低空资源要素供给应用的配套性变化。
那么低空到底如何开发利用?
这一问题可能是我们发展低空经济一个关键问题。它不单单是要解释空域的所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问题,更重要的是在这一系列权利之下,隐藏更深的“低空与高空、深空的权利关系”“低空与陆海的权利关系”等等,这些命题都将在低空成为消费级资源后逐一显现。
目前我们人类将大部分精力都集中在高空和太空资源的开发,即使将目光聚焦到低空领域,也大多是将低空空域要素供给通航领域,低空对流层资源的消费级开发利用才刚刚起步。
参照土地、数据等核心生产资源的开发利用过程,低空空域资源必然会经济要素化、市场化的关键阶段。
要素化阶段,也就是将低空空域从自然资源转化成经济资源的阶段。随着人类低空活动增多,低空经济价值逐渐显现,对低空资源进行规划供给,以及依法依规开展对空域权利属性的确权和置权,是进行低空资源要素化的核心任务。
随着数字孪生、超级计算和人工智能等新技术逐步发展,对低空空域的全域数字化表达成为可能,巨量的空域和航线将迅速变得可测量、可表达、可规划、可利用,经此过程的低空空域资源,才能承载未来庞杂的低空数据和信息处理,赋予了低空经济真正意义上的商业经济价值,也将成为地方政府继土地要素之后,能够支配的巨量型固定资产。
同样,低空空域要素市场化配置也是必然趋势。
目前我国已经有“深圳-珠海”“合肥-镇江”“天德广场-广州塔”等多样化的低空航线开发,也诞生了小鹏汇天旅航者X2、广汽Gove、峰飞航空V50大白鲨、亿航智能EH216-S等新型的eVTOL航空器产品,总体来看,针对无人机、eVTOL类的低空空域设计正在进入快速验证阶段。
未来,政府可能需要尽快将各类主体、各类场景对空域的需求进行梯次划分,给予不同的空域配置模式以及规划和定价空间。
比如针对紧急救援、特种作业的空域和航线,可以采取免费或者低价制定的方式给予相关单位,同时对这类空域资源直接规划优先使用权。针对物流、交通、旅游等应用场景的空域资源,则可以采取市场化运营的方式,大量拍卖或招投标,由市场主体自行按照价值进行商业化运营。
总之,对低空空域进行大规模的资源化、要素化、市场化,是低空经济成型成势的起点,也是真正形成点对点、地域限制小、弹性空间大、经济成本低、运行效率高等优势的关键所在,所有的场景应用才有了根本性的基础设施保障。
4、朱克力博士《低空经济》第十三章第三节“低空经济权益关系与调适”指出:
低空更贴近人类当下的生产生活,就好像在踏入大海之前,我们的文明先行就与河湖溪流打了多年交道一样,所有在海洋中应该遵循的经济规则和权益分配方式,都已经提前打好了草稿。
低空经济或者说低空文明,可以说是真正意义上的全体人类面向天空的第一步,每个人都有了在天空上产生经济利益分配的可能性,调适好这一阶段的经济权益关系,也将成为多年后人类共赴高空、深空的奠基石。
当然,这样的经济关系变化可能是多样的、复杂的,讨论一些相对紧迫或相对重要的话题更有现实意义。
“我的屋顶”到底属于谁?这恐怕是我们将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
空域是国家重要战略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但低空空域夹在可航空域与地面不动产之间,其特有的空间连接性又要带来新的经济权益划分。尤其在地面房产、地产明确权属的低空空域中,人们地面财产得到了良好的制度支持,而其正上方数米开始的低空空域则属于国家,其产生的经济效益也尚未进行有效的权利划分。
随着低空经济的发展和低空场景逐渐丰富,“我的屋顶”所产生的价值也将越来越高,甚至会和我们当前的房地产经济一般,不同板块的空域,所蕴含的价值量会产生天差地别的差异,城市人口密集地区上空的低空空域可能更加“吃香”,地面不动产权益主体主张邻近不动产上方的空域产权或者相关经济权益的可能性也越来越大。
与之相类似的问题也有。比如未来的家用机场到底作为私用,只能自行支配,还是在设计层面就将其全部纳入基础设施体系进行统一调度,以便于进行更大规模更宽维度的经济化便利化基础设施拓展,这将涉及对个人基础设施投入资金的设计和使用经济权益的分配问题。如何处理好这些类似的基础设施经济利益关系,是低空资源市场化的“命脉”所在。
当下汽车智慧驾驶所带来的权责纠纷,也将更进一步映射在低空经济中。
从目前的航空器以及地面地车的智慧化发展趋势来看,低空飞行器在自动驾驶方面的进程,可能起点更高也走得更快。
自动驾驶由算法主导,本质是自动驾驶算法在软硬件协作框架下,针对不同环境而输出的决策安全方案。算法并不具备人类的道德地位和主体资格,由于其发生故障而导致的侵权责任,难以确定责任主体和归责依据,更难的是如何认定这一责任的产生是机器算法的问题,还是意外因素干扰导致的不可预料问题。因此,无论在民法还是刑法上,对于这一问题进行讨论确定,是确有必要的。
目前,英、美、德等国家都在解决自动驾驶汽车侵权责任领域作出了相应探索,我国的自动驾驶发展速度也是全球领先的,但至今尚未形成一套全国适用的自动驾驶法规,在低空经济到来时,这也将成为必须讨论的命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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