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河财立方 记者 朱娟】8月20日,大河财立方记者获悉,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近日印发了《郑州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重点从缓解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阶段性住房困难入手,从进一步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保障范围、简化申请流程,常态化配租供应,统一运营管理等方面,加强和规范郑州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工作。
什么是保障性租赁住房?申请条件有哪些?租金标准是多少?大河财立方记者进行了相关梳理。
什么是保障性租赁住房?
保障性租赁住房是指由政府给予土地、财政、税收、金融等政策支持,限定户型面积和租金标准,面向符合条件的在郑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出租的政策性住房。
在供应方式上,《办法》提出,采取面向社会供应和定向供应相结合的模式进行。
其中,面向社会供应的新筹集项目,坚持“人才优先”的原则进行配租。配租前郑州市住房保障部门通过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官方网站发布配租公告,公告应明确房源情况、租金价格、房屋面积、物业服务、租赁流程等内容。剩余的房源可在“系统”上采取常态化配租方式进行社会供应。
面向社会供应的保障性租赁住房,按照“一网通办、一网通管”原则,通过“系统”实现申请、审核、配租、签约和退出全过程在线办理。
政府扶持的规模以上企业、重点引进或招商引资的重点企事业及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企业,可向郑州市住房保障局申请定向供应。定向供应的保障性租赁住房,按照个人申请保障资格、定向单位拟定配租方案、报市住房保障部门录入“系统”程序进行。
申请条件有哪些?
《办法》明确,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申请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申请人家庭(未婚为申请人本人,已婚含配偶、未成年子女,下同)在申请租住项目所在辖区内无自有住房;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办法》提出,保障性租赁住房(含人才公寓)申请审核通过后未选定房屋或选定房屋未按规定办理后续相关手续的,则该次租赁资格自行终止。承租人年度内在同一项目配租选房不得超过两次。取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正在享受货币化补贴保障的家庭可以租住保障性租赁住房。
租金标准是多少?
《办法》明确,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原则上按照不高于同区域同类型住房市场租金90%的标准确定,租金价格按照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同一项目内,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不低于人才公寓。
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根据市场租赁住房租金变化情况,实行动态调整,调整周期原则上不超过2年。租金调整后,租赁合同期未满的租金按照就低不就高的原则执行。
合同方面,保障性租赁住房(含人才公寓)租赁合同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时,应当一次性交纳2000元家具、家电等室内设施保证金,并按照租赁合同及物业服务协议的约定缴纳相关费用。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原则上按月收取,一次性预收租金不超过3个月。项目产权单位(运营机构)可自行制定相应的优惠政策。
可以转租、转借吗?
《办法》明确,郑州市住房保障部门和项目产权单位(运营机构)对承租人的承租资格和房屋使用情况进行动态管理,对不再符合承租条件的予以退出。
《办法》提出,承租人应将除共同申请人以外的共住人信息按照租赁合同约定向运营机构报备,保障性租赁住房(含人才公寓)的居住人数和人均居住面积应符合有关规定要求,并遵守租赁合同相关约定。已承租家庭因家庭人口变化、子女就学等原因,有调换需求的,通过“系统”自主申请意向房源成功后,应及时配合产权单位(运营机构)办理正在承租房屋的退出手续。
《办法》还提到,承租人租赁期满未提出续租申请的,续租申请和动态审核不符合保障条件的,拖欠租金拒不缴纳的,取消其保障性租赁住房承租资格,解除租赁合同,收回保障性租赁住房,并结算费用。
承租人转租、转借或擅自调换承租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擅自改变保障性租赁住房结构或房屋用途的,在承租房屋内从事或存在违规违法活动的,违反租赁合同约定或信用承诺应当退出承租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取消保障资格,且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保障性住房。
此外,《办法》明确了对住房保障部门工作人员、项目产权单位(运营机构)、承租人和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若违反工作职责应负的法律责任。其中提到,项目产权单位(运营机构)擅自提高租金标准、签订租赁阴阳合同的,以租代售、变相销售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将注销其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追缴已减免税费、奖补性资金和水、电、气、暖已优惠差价等费用,三年内不得建设或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
责编:刘安琪 | 审校:张翼鹏 | 审核:李震 | 监审:万军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