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大河财立方 记者 段伟朵 通讯员 穆童】随着科技发展,无人值守便利店越来越多。无人值守便利店的安全如何保障?6月21日,大河财立方记者从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获悉,该院近日审结了一起因未成年人砸坏售货机而引发的财产损害责任纠纷案件。结案后,承办法官向孩子的监护人发出了《家庭教育令》。
此前,9岁的小明(化名)和小刚(化名)与其他4名小伙伴玩耍期间对一处无人便利店产生好奇。在多次触碰无人售卖机没有反应后,小明和小刚手持金属物体砸坏售货机橱窗,并将其中现金红包取出后离开。
事发后,店主刘某发现无人售货机玻璃碎裂且部分物品丢失,立即查看监控并报警。经公安机关落实,此事为小学生小明、小刚所为,由于二人未满14周岁,无法对其进行处罚,民警要求二人的监护人对孩子加强教育,并告知刘某所受损失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由于小明、小刚父母拒绝赔偿,店主刘某遂将小明、小刚及其二人家长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9080元。
庭审中,小明父亲参加庭审,小刚父亲经法庭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小明父亲辩称,当时在场涉案共有六个孩子,不应当只由小明、小刚两家承担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接处警登记表载明,案发时确为小明、小刚砸坏售货机;现场监控视频显示,虽然事发时还有其他4名人员在现场围观,但并未参与砸机器过程,且被告并未提供证据证明现场其他人员实施或帮助实施侵权行为,故对被告此辩称意见,法院不予采信。依据原告提供的维修报告,结合经营损失、货品损失等客观存在,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小明、小刚及其二人父母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6800元。
庭审结束后,承办法官向两位孩子的家长发出《家庭教育令》,责令监护人切实履行监护职责,关注孩子身心健康和情感需求,帮助孩子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助力孩子健康成长。
承办法官提醒,未成年人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并不意味着可以免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依据该条规定,如果未成年人闯祸造成他人的权利受到损害,父母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为了督促父母履行监护人责任,《民法典》《家庭教育促进法》等法律都进行了相应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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