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构“合伙收购摩托车”,男子诈骗70余万元获刑11年
大河财立方
2024-05-22 18:55:33
郭某是一家机车俱乐部的销售人员,由于沉迷网络赌球,很快花光积蓄

【大河财立方 记者 段伟朵 通讯员 穆童】虚构“合伙收购摩托车”,男子诈骗同事、同行、客户等人70余万元。5月22日,大河财立方记者从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获悉,该院近日依法审结了一起诈骗、盗窃案,被告人郭某通过非法手段“空手套白狼”,最终被判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10000元。

郭某是一家机车俱乐部的销售人员,主要负责摩托车的销售工作。2022年10月初,由于郭某沉迷网络赌球,很快花光积蓄。为了筹集赌资“翻身”,2022年11月,郭某通过微信联系上了外地的摩托车销售同行小杨,虚构“合伙收购摩托车”一事,以“从中赚取高额差价”为诱饵,通过网上找的车辆图片及以前客户的个人信息骗取其信任,将虚构的3台摩托车以98000元的价格“出售”给小杨。随后,郭某将其微信拉黑,将钱全部用于网络赌球和偿还个人债务。

第一次得手后,郭某频频使用同样的方法诈骗其他同行。随后,他又盯上自己的同事和客户,以“顾客低价出售摩托车”“着急出手”为幌子,骗取同事低价买车。几个月时间内,他连续作案多起,15人受骗,郭某非法获利740815元。

公安机关接到报警,依法将郭某抓获归案。检察机关以涉嫌诈骗罪、盗窃罪对被告人郭某提起公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郭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多次骗取他人财物,累计达690815元,价值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郭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私自销售他人车辆方式非法占有车辆销售款50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郭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10000元。责令被告人郭某退赔十五名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740815元。

责编:史健 | 审校:张翼鹏 | 审核:李震 | 监审:万军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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