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盗抢险变GPS险?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退一赔三! | 以案说法
大河财立方
2024-03-15 20:55:5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故原告诉请被告退还保费1.2万元及赔偿原告损失3.6万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目前被告已经履行完毕

【大河财立方 记者 段伟朵 通讯员 廖媛莉】买车被要求“搭售”盗抢险,随后却发现所谓的盗抢险货不对板,消费者该如何维权?3月15日,大河财立方记者从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获悉这起案件的最新情况。

此前,李某在郑州市一家汽车销售公司购买某品牌汽车一辆,购车款85万元整。汽车销售公司要求李某必须在其店里购买3年商业盗抢险,每年4000元,一共1.2万元,并一次性支付完毕。次年,李某发现自己购买的所谓商业盗抢险其实是GPS责任险,遂联系汽车销售公司要求退还保费,却遭到拒绝。李某一纸诉状将汽车销售公司诉至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汽车销售公司退还其支付的保费1.2万元,并按1.2万元的三倍金额赔偿其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之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本案中,被告作为专业的汽车销售公司,在销售过程中向作为消费者的原告隐瞒了向其销售的GPS责任险非传统商业盗抢险的重要事实,误导消费者购买GPS责任险,已经构成欺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故原告诉请被告退还保费1.2万元及赔偿原告损失3.6万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目前被告已经履行完毕。

金水法院丰庆法庭党支部书记、员额法官刘会娟介绍,本案是因销售车辆保险引起的纠纷,由于经营者的欺诈行为,法院判决其对消费者进行三倍赔偿,彰显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惩罚性规定的效力。构建良好的市场经营秩序和消费环境需要经营者和消费者双方共同努力。一方面,经营者应当依法诚信经营,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应如实提供全面、真实的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真正把守法诚信贯穿经营全过程,为消费者提供优质服务,进而实现自身经营的持续发展壮大。另一方面,消费者也要增强维权意识,注意留存证据,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责编:刘安琪 | 审校:张翼鹏 | 审核:李震 | 监审:万军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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