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被冒名办理信用卡造成逾期,法院:无需还款
大河财立方
2024-02-21 18:19:25
银行须协助消除不良征信记录

【大河财立方消息】2月21日,北京金融法院日前披露一则信用卡纠纷案例。原告牟某某因银行信用卡逾期,形成征信不良记录。但牟某某称,未办理过涉案信用卡,不应承担信用卡欠款的偿还责任,因此将银行告上法庭。

一审法院审理过程中认定,尽管银行对笔迹鉴定存疑,但并未提供证据反驳鉴定意见,因此难以认定案涉信用卡为牟某某本人持有效的身份证件到柜台办理。

同时牟某某主张,银行提供的行驶证、收入证明均是伪造的。牟某某为出售北京房屋,曾将身份证原件借给前夫刘某某(二人于2008年经法院调解协议离婚)使用,涉案信用卡是该期间刘某某冒名办理的。

经一审法院调查,案涉信用卡申请表所填联系号码机主为马某,双方当事人表示不认识马某。案涉信用卡自2012年开始使用,难以认定牟某某授权刘某某办理案涉信用卡。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牟某某对信用卡项下欠款不承担偿还责任,银行须协助牟某某消除因信用卡项下逾期形成的不良征信记录。

此后,银行不服一审法院判决,上诉至北京金融法院。

北京金融法院认为:在办理信用卡过程中,银行处于优势地位,对客户要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和谨慎审查义务,否则应承担相应责任。另外,二审期间,经法庭询问,牟某某否认与信用卡消费记录存在交集,银行并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牟某某使用了案涉信用卡贷款。

因此,北京金融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法院认为银行办理开卡业务时并未尽到谨慎审查义务,开卡行就此存在过错,故就涉案信用卡产生的逾期金额不应由牟某某承担,且开卡行应及时协助牟某某将征信不良纪录进行消除。

责编:史健 | 审核:李震 | 监审:万军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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