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河财立方 记者 段伟朵 通讯员 鲁维佳】生活中,不少“不想让孩子输在起跑线上”的家长选择让孩子上早教课,一旦因特殊原因不能上课,没上完的课程费用,早教中心是否需退款?2月20日,大河财立方记者从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获悉,该院近日审结一起早教机构“退费难”引发的纠纷,依法判决被告某早教中心退还原告李某早教费用6400余元。
【案情】
3年早教课程剩余62次,早教中心是否应退款?
此前,李某将1岁半的孩子送到了小区旁一处早教中心,并与该中心签订《课程销售协议》。双方约定,该早教中心向李某的儿子提供早教服务,总课时为80节,课程包括音乐、美术、运动等,三年内上完,李某支付费用12990元。
协议签订后,李某安排孩子到该早教中心上课。几个月后,李某找到早教中心申请退款。
李某表示,因为早教中心不安排试听,必须先一次性交费后开始上课,小孩不适应,一进去就哭,后来又试了几次,孩子对课程兴趣不大。“而且上课需要提前在线预约,满额就不能上课,感觉有点麻烦,我们经多次协商决定退款退课。”
随后,经李某与早教中心老师核对,其课程还有62次没有学完,早教中心在扣除各种费用后,同意退还6431元。早教中心老师让李某填了退费单,称一个月之内就会办好。但快三个月仍没退款,李某将对方诉至法院。
惠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李某与某早教机构已就返还课时费达成协议,其要求某早教机构退还课时费6431元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遂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令某早教机构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退还李某课时费6431元。
【说法】
选择早教机构有风险,消费者要合理“避坑”
承办此案的法官介绍,近年来,随着育儿理念和消费心理的变化,不少家长选择为孩子报各类早教班,然而由于早教机构琳琅满目、鱼龙混杂、家长信息不对称等原因,由早期教育培训引发的纠纷越来越多,主要表现为“报课容易退课难”、早教机构“跑路”、课程设置与消费者期待差距较大等。一些早教中心还人为设置“门槛”,规定不能退课,只能转卖,或者退课需要支付高昂的违约金。
为此,该法官提醒广大家长,在选择早教课程的时候应注意:第一,慎重签订合同。注意认真仔细查阅合同条款,切勿轻信销售人员的口头承诺或约定,应对事先承诺的内容签订在条款中;有关培训费用、课时安排、上课地点、授课老师、退款条件及计算方式、违约责任等容易引发纠纷的事项均应以书面形式进行约定,并经销售方签字或盖章确认。要尽量避免签订长期的预付消费合同,不要简单听从销售人员的优惠推销或打折许诺,一次性缴纳超期高额费用,以免遇到培训机构倒闭或者卷钱跑路。第二,索要并妥善保存好相关凭证。付费后不要忘记索要合同及相关票据并保存好;对培训机构的招生简章、宣传单等凭证和双方往来聊天记录等也要注意保留。一旦发生退费纠纷,家长作为消费者可以与商家协商,也可以寻求相关部门予以协调,如协商不成,可进行诉讼维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第五百六十六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见习编辑:李文玉 | 审校:张翼鹏 | 审核:李震 | 监审:万军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