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大河财立方 记者 段伟朵 通讯员 鲁维佳】寒风天在小区内通行时,因路面积水摔倒受伤,物业公司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2024年1月12日,大河财立方记者从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获悉,该院今日成功调解了一起业主与物业之间的纠纷案。
现年60岁的刘女士是郑州市一小区的业主,在小区内遛弯时,因小区物业人员正在浇花,路面存在积水而摔倒受伤。随后刘女士被物业人员送至医院治疗,经诊断为左脚踝粉碎性骨折,住院17天,花去了数万元的医疗费用。
刘女士认为,物业公司明知天气寒冷可能结冰,在浇花时对花坛附近路面积水未及时清理,也未设置任何安全提示,应赔偿其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经济损失5万元。物业公司认为,刘女士作为成年人,日常居住在小区,事发地点是其经常经过的地方,理应对自身行走过程中的安全负责,其在经过案发地点时因不注意看路才摔倒,物业公司不需要对此负责。双方争执不下,刘女士遂诉至法院。
受理此案后,承办法官了解到,双方对案件事实本身争议不大,但矛盾较深,遂决定力争通过调解的方式化解此案,也好让刘女士尽早拿到赔偿金。随后,法官来到该小区,通过实地走访、组织双方讲明法律关系、分析利弊等,促成刘女士和物业公司达成调解协议,物业公司向刘女士一次性支付了赔偿金,并承诺加强公共区域管理、改进服务水平,此案得以化解。
承办法官表示,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所谓安全保障义务,指的是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娱乐场所的经营者,在经营场所对消费者、潜在消费者或者其他进入服务场所者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在合理限度范围内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
物业公司作为物业管理服务的提供者,对于小区内的业主,在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合理限度内,负有相应程度的安全保障义务。本案中,刘女士受伤的地点为小区内道路,属于物业公司的管理范畴,物业公司工作人员在浇花时,既未在该区域路面设置安全警示标识,也未对水渍及时清除,致使原告路过该地面时摔伤,故应对原告主张的合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承办法官提醒,物业公司及其他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管理者,一定要尽到合理、审慎、全面的管理义务,加强日常巡查力度,及时了解其所管理区域的场所状况,做好负责管理、经营区域内场地及设施的维护、管理和安保等工作,提前排查可能发生的危险与损害,更好守护群众人身和财产安全。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四十二条 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
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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