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发布10起粮食购销领域职务犯罪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23-12-09 10:15:16
该批案例充分彰显了检察机关会同监察、审判等机关依法严肃惩处粮食购销领域职务犯罪案件的鲜明态度。

记者12月9日从最高人民检察院获悉,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国家粮食安全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关于根治粮食购销领域系统性腐败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强化依法办案,推进重点领域腐败犯罪治理,在第20个“国际反腐败日”之际,最高检发布了10起粮食购销领域职务犯罪典型案例。

该批案例充分彰显了检察机关会同监察、审判等机关依法严肃惩处粮食购销领域职务犯罪案件的鲜明态度。该批案例中,有的属于在当地粮食购销领域涉案人员级别高、犯罪金额大、社会影响恶劣的案件,办案机关依法准确定性、有力打击贪渎交织行为;有的属于检察机关与监察机关会商研判,在依法办理受贿犯罪过程中有效打击行贿犯罪,促进“受贿行贿一起查”;有的属于检察机关依法开展自行补充侦查,在审查贪污犯罪过程中依法认定串通投标行为;有的属于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案件线索并及时向监察机关移送,依托监检衔接机制查实在国有粮油公司中隐匿长达12年之久、涉及多人的窝案、串案。

案例一:周某某贪污、受贿、非法经营同类营业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周某某,男,1963年4月出生。2010年7月至2021年8月任江苏省响水县某粮库法定代表人、主任(2014年9月兼任某粮油管理所所长);2021年8月至10月,响水县某粮库、某粮油管理所先后改制为响水县某粮食公司、某粮食公司分公司,周某某任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一)贪污罪。2020年1月至2021年9月,周某某利用担任响水县某粮库主任、响水县某粮食公司执行董事的职务便利,通过私自销售“升溢粮”①、虚构虚增工程设备款、“力资费”②等方式,侵吞单位公款合计人民币108.4万余元(币种下同)。

(二)受贿罪。2014年春节前至2021年中秋节前,周某某利用担任响水县某粮库主任、响水县某粮食公司执行董事的职务便利,为粮食经销商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等人在租赁粮食烘干房、粮食收储、申报国家稻谷风险补贴等方面谋取利益,索取、非法收受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等人贿送的财物合计71.2万元。

(三)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2016年9月,周某某与马某某、张某某等人计议通过从事“托市粮”③收储业务获利,在响水县双港镇某社区建设私人粮库(以下简称双港粮库),其中周某某出资220万元,占股20%。2016年11月至2021年11月,周某某利用担任响水县某粮库主任、某粮油管理所所长的职务便利,安排不具备“托市粮”收购资格的双港粮库,借用某粮油管理所的资质申报“托市粮”收储业务。双港粮库先后收储“托市粮”4.5万余吨,获取国家支付的保管费共计826万余元,周某某从中获取非法利益148.6万余元。

2022年4月12日,响水县监察委员会将周某某贪污、受贿、非法经营同类营业案移送审查起诉。同年8月10日,响水县人民检察院对周某某以贪污罪、受贿罪、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向响水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年12月8日,响水县人民法院以周某某犯贪污罪、受贿罪、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并处罚金43万元。该案判决已生效。

案例二:傅某某受贿、贪污、挪用公款、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傅某某,男,1969年10月出生,原系浙江省某粮食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

(一)受贿罪。2011年11月至2021年12月,傅某某利用担任浙江省某中转粮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粮库)董事长、浙江省某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贸易部总经理、浙江省某粮食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董事长等职务便利,为杨某某、董某某、付某某等6人在粮食购销、粮食运输、资金出借等方面提供帮助,索取或收受上述六人送予的钱款、车辆、家具等财物共计价值2018万余元。

(二)贪污罪。2016年1月至2021年7月,傅某某利用担任某粮库董事长、浙江省某粮食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等职务便利,采用虚增粮食交易环节、虚增运输费用、截留公司账外资金等手段侵吞公款456万余元。

(三)挪用公款罪。2013年5月至2021年12月,傅某某利用担任某粮库董事长、浙江省某集团贸易部总经理、浙江省某粮食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等职务便利,以虚假粮食购销合同、擅自出售粮库玉米等方式累计挪用公款1716万余元用于个人理财、购买商铺等营利活动,至案发尚有621万余元未归还。

(四)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2012年1月,傅某某在任某粮库董事长期间,为单位利益,擅自决定通过虚假木薯采购合同,将公款2000万元出借给宁波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后因该公司资金链断裂,仅归还部分借款,傅某某个人决定通过挪用某粮库账外资金等方式填补欠款678万余元。后宁波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陆续偿还本金及利息167万余元被傅某某侵吞(已在贪污犯罪中评价),实际造成国有资产损失511万余元。

2021年12月27日,浙江省舟山市监察委员会对傅某某立案调查。2022年6月23日移送舟山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同年8月19日,舟山市人民检察院对傅某某以受贿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向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年11月22日,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傅某某犯受贿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50万元。该案判决已生效。

案例三:胡某某、许某某等人贪污、串通投标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胡某某,男,1973年8月出生,安徽省全椒县某粮油储运有限公司原经理。

被告人许某某,女,1979年3月出生,全椒县某粮油储运有限公司原业务部主管。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3年9月出生,全椒县某粮油储运有限公司原财务部主管。

被告人苏某,男,1974年3月出生,全椒县某粮油储运有限公司原总经理助理、仓储部主管。

(一)贪污罪。2014年,安徽省某粮油储运公司(国有公司,以下简称省储运公司)与全椒县某米业公司共同出资,成立由省储运公司控股的全椒县某粮油储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椒县某粮油公司)。2015年至2021年期间,被告人胡某某利用担任全椒县某粮油公司经理的职务便利,单独或伙同被告人许某某、李某某、苏某,通过倒卖“溢余粮”、“以陈顶新”套取粮食差价、虚开购粮手续套取资金、侵吞土地出让金返还款等手段侵吞公款1078万余元。所获赃款多数被胡某某用于个人消费及其实际控制的全椒县某米业公司。

(二)串通投标罪。2016年至2017年,被告人胡某某作为全椒县某粮油公司主管招标事项负责人,明知上级主管部门《招标管理办法》要求全椒县某粮油公司23号-28号粮仓工程需履行招、投标程序,仍故意违规“先合同后招标”,与投标人某公司全椒分公司负责人王某某(另案处理)进行串通,指使王某某与部分投标人串通投标报价,排挤其他投标人公平竞争,最终王某某所在公司以1110万元的最低报价中标。

2022年3月29日、4月7日,天长市监察委员会、滁州市公安局琅琊分局分别将胡某某、许某某等4人涉嫌贪污案、胡某某涉嫌串通投标案向天长市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2022年5月22日,天长市人民检察院并案向天长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22年9月22日,天长市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以被告人胡某某犯贪污罪、串通投标罪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2万元;以被告人许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30万元;以被告人李某某、苏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各并处罚金15万元。该案判决已生效。

案例四:卢某受贿、滥用职权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卢某,男,1961年7月出生,福建省某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原二级巡视员。

(一)受贿罪。2016年至2020年,被告人卢某利用担任某市粮食局局长、某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局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王某某、卢某某(均已判决)等单位和个人在企业经营、诉讼活动、职务晋升等事项上提供帮助。2017年至2020年,卢某先后收受上述单位和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价值749万余元。

(二)滥用职权罪。2019年至2020年,被告人卢某接受王某某请托,违反“三重一大”决策程序与相关审批规定,违规决定下属单位某粮油食品连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粮油公司)对外投资,高价收购王某某实际控制的某经贸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经贸公司)所持有的某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商行)股权,造成国有资产损失1030万元。

2022年8月12日,福州市监察委员会以卢某涉嫌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移送福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同年9月22日,福州市人民检察院对卢某以受贿罪、滥用职权罪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23年2月1日,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卢某犯受贿罪、滥用职权罪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70万元。该案判决已生效。

案例五:宫某某、杨某某、王某某贪污、挪用公款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宫某某,男,1963年4月出生,山东省昌邑市某谷粮食储备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某谷公司,改制前为山东省昌邑市某粮食储备库)原董事长、经理。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1年1月出生,某谷公司原副经理。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8年1月出生,某谷公司原董事、副经理。

(一)贪污罪。被告人宫某某、王某某、杨某某分别利用在山东省昌邑市某粮食储备库(下称昌邑粮库)中所担任职务上的便利,共同或单独采取侵吞手段将单位公款非法占为己有。其中,被告人宫某某在2013年9月至2017年12月期间,利用担任该粮库主任的职务便利,侵吞单位公款共计170万元。被告人王某某在2013年5月至2020年9月期间,利用担任该粮库保管员、出纳员及会计、主任助理、副主任的职务便利,伙同时任该粮库会计、副主任杨某某,侵吞单位公款共计59万余元。

(二)挪用公款罪。被告人宫某某、王某某分别利用在昌邑粮库中所担任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单位公款用于个人购买房产或进行营利活动。其中,被告人宫某某在2018年5月,利用担任该粮库主任的职务便利,挪用单位公款60万元用于购买房产,同年6月归还单位20万元,2021年2月归还单位40万元,该40万元公款被挪用超过三个月未还。被告人王某某在2013年8月至2022年4月期间,利用担任该粮库会计、主任助理、副主任、某谷公司副经理的职务便利,多次挪用单位公款共计533万余元用于购买个人理财产品或出借给他人用于生产经营,共计获利7万余元。至案发时有55万元尚未归还。

本案由山东省昌邑市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查,2022年6月27日,昌邑市监察委员会以被告人宫某某、王某某涉嫌贪污罪、挪用公款罪,杨某某涉嫌贪污罪分别移送审查起诉。同年7月25日,昌邑市人民检察院将上述案件依法提起公诉。同年8月12日,昌邑市人民法院以杨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20万元;同年8月16日,昌邑市人民法院以宫某某犯贪污罪、挪用公款罪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万元;以王某某犯贪污罪、挪用公款罪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扣押在案的犯罪所得7万余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贪污所得及出借的公款共计284万余元依法发还某谷公司。该案判决均已生效。

案例六:原某某、李某甲、李某贪污、挪用公款、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案

【基本案情】

河南省商水县某粮油购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粮油公司),系国有独资公司。

原某某,男,1962年8月出生,某粮油公司原经理。

李某甲,女,1971年5月出生,某粮油公司原副经理兼主管会计。

李某,男,1984年11月出生,某粮油公司原副经理兼出纳。

(一)原某某贪污、挪用公款、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案

2008年至2019年,原某某利用担任某粮油公司经理的职务便利,指使财务人员李某甲、李某、张某甲等人,采取虚增粮食收购数量、虚构公务支出等方式,骗取托市粮收购款等公款363万余元非法占为己有;指使李某甲挪用公款210万元存入投资担保公司进行营利活动,获利7.35万元;通过违规向购粮企业减免水分增量、出库费用及补贴市场差价等方式,造成国家损失95.97万元。

2021年11月9日,商水县人民检察院以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对原某某提起公诉。2022年6月29日,商水县人民法院对原某某以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50万元。对违法所得370万余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该案判决已生效。

(二)李某甲贪污、挪用公款案

2014年6月,李某甲受原某某指使,虚构向他人借款100万元的事实,将骗取的托市粮收购款平账后与原某某非法占为己有;2011年12月至2012年3月,李某甲受原某某指使将公款210万元分两次存入投资担保公司进行营利活动,获利7.35万元。

2021年12月29日,商水县人民检察院以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对李某甲提起公诉。2022年6月29日,商水县人民法院对李某甲以贪污罪、挪用公款罪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对违法所得19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该案判决已生效。

(三)李某贪污案

2014年至2016年,李某利用担任某粮油公司出纳的职务便利,采取虚构公务支出的方式,骗取公款10.6万元占为己有。

2021年8月9日,商水县人民检察院以贪污罪对李某提起公诉。2021年12月24日,商水县人民法院对李某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对违法所得10.6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该案判决已生效。

案例七:陈某某等五人非法经营同类营业、贪污、受贿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2年11月出生,重庆市綦江区某储备粮有限公司原总经理。

被告人郭某,男,1965年4月出生,重庆市綦江区某储备粮有限公司生产经营部原部长。

被告人姜某某,男,1971年8月出生,重庆市綦江区某储备粮有限公司原党支部书记、执行董事。

被告人王某,男,1990年4月出生,重庆市綦江区某储备粮有限公司组织人事部原副部长。

被告人梅某,男,1976年5月出生,重庆市綦江区某储备粮有限公司生产经营部原副部长。

(一)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重庆市某粮油总公司、重庆市綦江区某储备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綦江某储备粮公司)均系国有独资公司,经营范围包括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等。2009年至2020年,被告人陈某某利用担任重庆某粮油总公司总经理、綦江某储备粮公司总经理的职务便利,与敖某某等人以綦江区某粮油公司的名义合作经营与其所任职国有公司同类的麦麸和有机小麦供应业务。陈某某通过分摊国有公司供应指标、转移国有公司供应资质等方式为綦江区某粮油公司争取供货业务,获取非法利益1314万余元。

(二)贪污罪。2015年至2020年,被告人陈某某、姜某某、郭某、王某、梅某等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粮食收购、存储、销售等过程中,多次非法套取綦江某储备粮公司资金共计174万余元。其中,2019年5月至8月,陈某某、郭某、王某、梅某等人在粮食采购业务中通过虚增交易价格的方式共同贪污111万余元;2015年7月至2016年8月,陈某某伙同姜某某等人通过虚增粮食收购单价的方式共同贪污37万元;2017年4月至2020年4月,陈某某伙同郭某等人通过在签订粮食代收代储协议时虚增单价的方式贪污20万元;2017年5月,陈某某伙同王某通过虚增购买农资产品数量的方式贪污6万元。陈某某等5人分别分得44万余元至11万余元不等赃款。

(三)受贿罪。2011年至2022年,被告人陈某某、郭某、姜某某等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粮食购销合同签订、涉粮款项支付、粮食运输业务承接、粮站资产处置、粮库工程建设等方面提供帮助,单独或共同收受他人财物,分别受贿476万余元、449万余元和26万余元。其中,2014年至2019年,陈某某、郭某共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安排綦江某储备粮公司通过代收、代储、代交等方式,为钟某某经营的有机小麦供应业务提供资金、仓储等支持,三人通过签订合作协议的方式明确利润分配比例,陈某某、郭某以合作经营利润名义受贿共计346万余元。

本案由重庆市綦江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于2022年7月25日分别将陈某某、郭某、姜某某移送审查起诉,于2023年3月9日分别将王某、梅某移送审查起诉。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对陈某某等人分别以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贪污罪、受贿罪,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采纳检察机关指控意见和量刑建议,以陈某某犯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贪污罪、受贿罪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95万元;以郭某犯贪污罪、受贿罪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70万元;以姜某某犯贪污罪、受贿罪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0万元;以贪污罪判处王某、梅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各并处罚金10万元。对各被告人犯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和受贿罪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贪污所得返还綦江某储备粮公司。一审判决后,陈某某、郭某提出上诉,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八:刘某某等五人受贿、贪污、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非法经营同类营业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6年2月出生,四川省遂宁市国某粮油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公司,经营范围包括粮油购销、储存等,以下简称“国某公司”)原党总支副书记、总经理。

被告人赵某某,男,1965年9月出生,国某公司原党总支书记、董事长。

被告人熊某某,男,1970年9月出生,国某公司业务部原经理。

被告人席某,男,1970年9月出生,国某公司原党总支组织和宣传委员、副总经理。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7年9月出生,国某公司原党总支纪检委员、财务总监。

(一)受贿罪。2010年至2021年,被告人刘某某、赵某某、熊某某、席某利用职务便利,在粮油购销、设备采购、资金拆借等业务中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或共同收受他人钱款7万元至173万元不等。

(二)贪污罪。2014年至2019年,被告人刘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伙同赵某某、熊某某、陈某某私分通过黄某甲(当地粮商)“以陈顶新”方式套取的“小金库”资金;伙同赵某某平分处置重金属超标稻谷购销差价款;将黄某乙(当地粮商)支付的拆借资金利息款以及黄某甲支付的托市粮利润款据为己有。其中,刘某某、赵某某、陈某某、熊某某共同贪污40万元;刘某某、赵某某共同贪污70万元;刘某某个人贪污44万元。

(三)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2013年至2014年,部分与国某公司有业务关系的粮商提出向国某公司拆借资金并承诺到期支付利息。被告人刘某某、赵某某为规避国有公司不得办理变相借贷融资业务的规定,通过与粮商签订虚假粮食购买合同,采取预付收购款的方式将资金支付至粮商账户。借款到期后,又通过签订虚假粮食销售合同,由粮商将借款本金及利息以购粮款的名义打回至国某公司账户。刘某某、赵某某滥用职权将国某公司资金用于出借共计4350万元。截至立案,无法收回的出借资金本息共计2441万余元。立案后,收回资金151万元。

(四)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国某公司系中央储备粮某直属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储粮某直属库”)的代储企业,经营范围包括中央储备粮稻谷轮换业务。2019年,被告人刘某某接到中储粮某直属库通知,要求对代储在国某公司的部分中央储备粮进行轮换。刘某某遂伙同黄某甲、文某某、蔡某某等粮商承揽了该笔本可由国某公司经营的稻谷轮换业务,以2180元/吨的价格购买稻谷2200余吨,加价后以2520元/吨出售给中储粮某直属库,获取非法利益43.07万元。

本案由四川省射洪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于2022年3月25日移送射洪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同年5月7日,射洪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刘某某、赵某某、熊某某、席某、陈某某犯受贿罪、贪污罪、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依法向射洪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22年11月23日,射洪市人民法院以刘某某犯受贿罪、贪污罪、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7万元;以赵某某犯受贿罪、贪污罪、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45万元;以熊某某犯受贿罪、贪污罪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30万元;以受贿罪判处席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5万元;以贪污罪判处陈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依法对5名被告人违法所得590余万元予以追缴。该案判决均已生效。

案例九:王某某受贿、国有公司人员失职、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某某,男,1959年12月出生,陕西某粮农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2020年2月退休。

陕西某粮农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粮农集团”)系国有独资公司,主要经营范围包括粮食收购、储存、技术研发以及投资管理。陕西西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西某集团”)是其子公司。

(一)受贿罪。1994年2月至2020年3月,王某某利用担任汉中某粮油公司副经理、经理,汉中市某粮油总公司总经理、陕西省某面粉厂临时党委副书记、党委书记、厂长(主任),西某集团党委书记、董事长,粮农集团党委书记、董事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职务晋升、项目建设、企业经营等方面谋取利益,先后收受现金、房产、金条、购物卡等财物共计折合675万余元。

(二)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2009年7月至2020年2月,王某某在担任西某集团党委书记、董事长,粮农集团党委书记、董事长等职务期间,严重不负责,对西某集团控股的陕西某糖酒副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糖酒公司”)高管及公司日常经营活动疏于管理,导致糖酒公司大量资金和货物去向不明,被迫停业,截至立案时,糖酒公司仍有2781万余元借款无法偿还西某集团,造成国有公司财产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三)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2017年8月、10月,王某某在担任粮农集团党委书记、董事长期间,明知某私募基金产品属中高风险理财产品,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陕西粮农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章程》《陕西粮农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违规使用资金。在公司法务已经提示该基金存在极高风险的情况下,仍先后两次决定购买该基金产品共计6500万元。基金产品到期后,因募集方资金链断裂,导致本息无法收回,并连带产生百余万元的律师费、诉讼费等相关费用,最终造成国有资产损失6713万余元。

王某某涉嫌受贿罪、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一案由陕西省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2022年8月10日向陕西省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次日,陕西省人民检察院将该案交由安康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同年10月10日,安康市人民检察院对王某某以受贿罪、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向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23年1月17日,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被告人王某某犯受贿罪、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80万元,对王某某受贿犯罪所得675万余元依法予以追缴。该案判决已生效。

案例十:鲁某某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鲁某某,男,1972年9月出生,2014年3月至2018年5月任宁夏储备粮银川某储备库法定代表人、主任,2018年5月宁夏储备粮银川某储备库(全民所有制)改制为宁夏储备粮银川某储备库(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公司),鲁某某任该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

2016年2月,经宁夏某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批复同意,宁夏储备粮银川某储备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川粮库”)与宁夏福某生物油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某公司”)签订油脂定向收储销售合同。合同约定银川粮库出资采购的豆油、棉籽油等油脂原油,存储在福某公司厂区的油罐内,福某公司有权以到库价格+100元/吨的价格,以“先款后货”的方式向银川粮库购买油脂原油。2016年2月至2020年8月期间,时任银川粮库负责人的鲁某某滥用管理职权,允许福某公司突破合同约定的“出库时先款后货”原则,任由福某公司自行使用油脂并拖欠货款,通过指使工作人员出具虚假的出库单并作假账、不使用宁夏某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统一配备的动态监管应用系统、安排福某公司通过移库油脂来填补短缺库存等方式,掩盖库存账实不符的事实,以应付上级检查,骗取宁夏某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批复,使得银川粮库与福某公司续签合作协议。后福某公司拖欠油脂款数量逐年增大,库存账实严重不符。至2020年8月,福某公司处于停产状态,无法向银川粮库支付油脂款。鲁某某身为该粮库负责人,在履行与福某公司油脂合作经营业务管理职责时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财产损失3273万余元。

2021年8月30日,银川市监察委员会将鲁某某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案移送审查起诉。同年9月30日,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检察院对鲁某某以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向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22年1月29日,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以鲁某某犯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鲁某某上诉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5月25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责编:任浩鹏 | 审核:李震 | 监审:万军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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