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大河财立方消息】11月28日,易成新能公告,收到河南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王少峰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和《关于对河南易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经查,易成新能存在以下问题:
2022年,易成新能与关联方中国平煤神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招标采购中心发生销售业务,金额1.12亿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2.01%,相关交易未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子公司河南平煤隆基光伏材料有限公司向平顶山市东部投资有限公司提供借款3230万元,公司未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经营管理独立性存在不足。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规定和《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会公告〔2018〕29号)第七十二条规定。公司董事长王安乐、总经理曹德彧、董事会秘书常兴华、时任财务总监杨帆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规定,河南证监局决定对易成新能及王安乐、曹德彧、常兴华、杨帆采取出具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此外,公告提到,王少峰作为易成新能董事,于2023年10月17日、2023年10月19日、2023年10月23日累计买入易成新能股票2万股,成交金额99,150元。易成新能于2023年10月27日披露第三季度报告,王少峰买入公司股票的行为发生在季度报告披露前10日内,违反了《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河南证监局决定对王少峰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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