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河财立方 记者 段伟朵 通讯员 穆童】随着保险的不断普及,许多被执行人打起了“保险避债”的主意,购买保险真能成为逃避执行的“避风港”吗?
10月18日,大河财立方记者从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获悉一起执行案,被执行人试图变更投保人躲避执行,其转移财产的行为涉嫌拒执罪。
【案情】
近30万民间借贷拒不偿还,
名下保险能否被执行?
宋女士与刘某系多年好友,几年前,刘某以资金周转不开为由,多次向宋女士借款。经过双方对账,刘某欠30余万元未还。为维护自己的权益,宋女士起诉到法院。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刘某按照调解协议约定的时间分期向宋女士偿还欠款,共计30万元。调解书生效后,刘某仅偿还了3万余元便不再还款。随后,宋女士向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立案后,执行员柴广智依法向被执行人刘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并多次电话联系被执行人,刘某均以家庭困难、无财产可供执行为借口拒绝履行。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刘某名下仅有零星存款,且其名下房产、车辆等均已被其他法院查封,暂无法处置。为进一步督促被执行人履行,执行员依法将刘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采取限制高消费等措施。
随后,执行员发现,被执行人刘某以子女的名义投保了多份商业保险,金额较大。经进一步细查,被执行人刘某还在执行立案后,将一份现金价值近4万元的理财型保险的投保人由其本人变更为其子女。
商业保险产品属于法律规定的可以被执行的财产权范围,其中部分保险产品具有明显的财产属性,转移财产的行为涉嫌拒执罪,将承担更为严重的法律后果。刘某若再不积极履行还款义务,法院将以其涉嫌拒执罪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慑于强制执行的威力,被执行人刘某终于不再恶意躲债,将保险的投保人变更回自己名下。一周后,刘某经多方筹措资金,主动向申请执行人宋女士足额履行了拖欠的本金及利息共计27万余元。案件执行完毕。
【说法】
部分保险产品具有明显财产属性,
法院可对其现金价值强制执行
柴广智介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商业保险产品属于前述法律规定的其他财产权利的范围,其中部分保险产品具有明显的财产属性,当投保人作为被执行人时,该保险产品就属于责任财产,如果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法院有权对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进行强制执行。
拒执罪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简称,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拒执罪是指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原区法院法官提醒,想通过购买保险来逃避债务的被执行人,只是徒劳。另外,像刘某这样通过变更投保人来转移财产的行为,更不可取。大数据时代,交易留痕,千万不要掩耳盗铃,自作聪明,早日履行还款义务才是正确之选。
责编:陶纪燕 | 审校:陈筱娟 | 审核:李震 | 监审:万军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