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网约车营业额不达标被索赔,法院判司机违约 | 以案说法
大河财立方
2023-10-11 19:12:00
近年来,网约车服务行业快速崛起,为出行带来便捷之余,因网约车租赁、服务等引发的纠纷也时有发生。10月11日,大河财立方记者从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获悉,该院近日审结了一起因网约车租赁引发的纠纷。

【大河财立方 记者 段伟朵 通讯员 穆童】近年来,网约车服务行业快速崛起,为出行带来便捷之余,因网约车租赁、服务等引发的纠纷也时有发生。10月11日,大河财立方记者从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获悉,该院近日审结了一起因网约车租赁引发的纠纷。

【纠纷】

租车跑网约车,营业额不达标司机被索赔

今年4月,周先生与河南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汽车公司)签订《合作租赁协议》(以下简称《协议》),约定租赁车辆在公司指定的网约车平台开展网约车业务;车辆使用费每月4600元,租赁期限为6个月;车辆周流水不低于1800元;如果司机提前解除合同,需承担未到期月份租金30%的违约金;车辆车损、违章由司机承担。签订协议当天,周先生按约定支付了5000元押金。

运营一段时间后,汽车公司发现周先生连续几周周流水未达标,并且还在非指定的网约车平台开展业务。为此,汽车公司将车辆提前收回,并要求周先生赔偿违约金等损失,但周先生拒绝赔偿。为进一步维权,汽车公司将周先生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合同违约金8700元、车损费用2460元、车辆违章罚款200元、罚金3694.97元。

周先生辩称,自己没有违约,双方在协议中约定,如果达不到公司规定的流水,司机可以补交现金,但现在公司不承认,直接把车收走,他不应该支付违约金。

庭审中,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周先生自4月5日至5月2日连续4周的周流水均低于1800元,分别为1725.39元、582.09元、689.35元、508.2元。

【判决】

司机行为构成违约,判决赔偿汽车公司5000元

周先生的行为是否违约?如果构成违约,需要赔偿多少?

中原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合作租赁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之间成立合法有效的租赁合同关系。被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连续4周周流水未达到1800元,违反了合同约定的“周流水1800元以上”义务,属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合同约定,原告主张处罚金计算方式为周流水最低限额1800元×未完成周数-实际流水,即1800×4-(1725.39+582.09+689.35+508.2)=3694.97元;违约金计算方式为车辆月使用费4600元×30%×未履行月份数,即(4600×30%×5=6900元),对此,被告抗辩自己没有违约,不应承担违约责任。根据《民法典》关于“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规定,本案中原告因被告违约行为而主张的违约金、罚金共计10594.97元,明显高于实际损失,因此法院根据违约责任将违约金调整为5000元。

关于车损费,原告将被告车辆收走后,被告并未在收车单上签字,原告对该车辆进行维修时也未通知被告,其主张车损费2460元证据不足,且违约金5000元也足以弥补该车损费;关于违章罚款200元,违约金5000元也足以弥补该罚款损失。因此对上述两项诉讼请求也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周先生向汽车公司支付违约金5000元(该5000元从被告支付的押金中扣除,押金不再退还被告),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提醒】

诚实守信是良好营商环境的底色,签订协议需审慎

承办此案法官提醒,诚实守信是良好营商环境的底色,合同双方都要有契约精神。“简单粗暴”的违约、解约,不但不利于维护市场交易秩序的规范性、稳定性,还会损害到自身的经济利益和个人诚信。不管从事哪个行业,签订何种协议,都要抱着审慎的态度,综合评价个人履约能力和可能存在的风险,谨慎签订协议。

此外,协议一旦签订后,都要秉持诚实信用原则,恪守承诺;如果发生情势变更,应当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除合同、变更合同。

责编:任浩鹏 | 审校:张翼鹏 | 审核:李震 | 监审:万军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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