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河财立方 记者 段伟朵 通讯员 鲁维佳】不接受调岗安排,员工选择离职,可以向公司请求经济补偿金吗?7月14日,大河财立方记者从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惠济法院)获悉,该院近日审结一起因用工单位调岗引发的纠纷,法院依法判令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工资差额、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等共计20.9万余元。
【案情】入职20年后被调岗,离职后公司需给经济补偿金吗?
2002年4月,王某入职郑州市一家公司从事营销、招商岗位工作。2017年2月,王某与该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王某的岗位为在营销中心从事业务推广工作,同时约定公司根据工作需要,可依法变动王某的工作岗位等内容。2022年6月,该公司进行业务结构调整,王某所在岗位被撤销,公司遂与王某协商将其调岗至另一项目组工作。王某认为该岗位与其原岗位职责要求差异大、且待遇低很多,未同意此次调岗。
2022年8月,该公司又向王某发送《调岗通知书》,通知其前往某地销售部任职,保留经理级职称。王某回复:“该岗位不适合,要求重新调整。”公司随后与王某进行了多次沟通,王某均表示不接受安排。该公司于2022年9月向王某发送了《待岗通知书》。此后,王某再未回公司上班,并向该公司发送《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提出与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
随后,王某向仲裁机构提起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该公司一次性支付王某工资差额、经济补偿金共计194436元,该公司为王某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并为其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因对仲裁裁决不服,王某又提起诉讼,要求该公司支付其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59878.5元、绩效工资30000元、2个月的工资差额19620元。
对此,该公司辩称,因业务发展需要,王某所在岗位撤销,该公司多次与王某沟通后,王某不同意调岗,该公司遂决定让王某暂行待岗。王某在待岗期间无实质性工作,该公司也按照法律规定发放了其工资。因此,该公司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判决】用人单位支付工资差额、经济补偿金累计20.9万余元
惠济法院经审理认为,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调整劳动者岗位,属于自主用工行为,但岗位调整需合理合法,未经协商一致不得对劳动条件、工资待遇等作出重大不利变更。
本案中,该公司根据公司经营需要,将王某的岗位调整至其他项目,在王某拒绝接受后,该公司根据王某的从业经历等实际情况将其调岗至某销售岗位,符合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书》约定。王某拒不接受该公司的指派,并将其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之一存在过错,应对本次劳动争议纠纷的产生承担一定的责任。
关于王某提出的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虽然该公司存在未向王某足额发放工资的过错,但是因该行为与王某拒绝接受该公司的调岗行为具有一定的关联性,故王某要求该公司支付全部经济补偿金的请求,不予支持。综合考虑双方过错及王某在该公司长期劳动所作出的贡献等实际情况,酌定该公司支付王某经济补偿金17万元为宜。
遂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作出民事判决:被告该公司向原告王某支付年度绩效、2个月工资差额、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共计209000元;被告该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王某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并为王某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王某应予以配合;驳回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提醒】既要“劳有所得”,更要“劳有法依”
承办此案的法官表示,劳动关系作为一种特殊的民事法律关系,其既遵循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本民事原则,还体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管理与被管理的身份关系属性。
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均赋予用人单位自主用工权,用人单位有权根据经营的需要,依法对劳动者进行管理和工作安排。但需要注意以下几点:首先,用人单位在对劳动者岗位进行调整时,一定要做到依法遵规、公正合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劳动合同的约定进行。同时,当调岗对劳动者的切身利益产生重大影响时,还应当注意做好协商沟通工作,不能无视合同约定,更不能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若未能协商一致,在基于用工自主权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或地点时也要充分考虑劳动者的权益保障问题。
同时,劳动者也应理解用人单位的发展需要,对依法遵规、公正合理的岗位调整充分理解、理性面对,在面对调岗时充分了解对自己权益的影响,积极与用人单位协商,与用人单位携手共进。反之,如果劳动者遭遇不合理调岗,应当搜集好证据,积极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惠济法院相关负责人表示,妥善处理劳动争议纠纷,推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不断优化法治营商环境,是人民法院应尽的职责。本案中,被告因生产经营需要将原告岗位调整,新旧两个岗位的工作性质基本一致,原告完全能够胜任,新工作地点也不会对原告生活产生不利影响,且调岗行为对原告并无针对性,故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对原告调整岗位的行为属于合法行使用工自主权。
此外,法院在准确查明案件事实基础上,作出判令被告企业支付部分经济补偿金的做法,既实现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充分保障,又厘清用人单位用工自主权的权责边界,对促进用工单位规范用工行为,营造更加健康有序的就业环境起到了积极作用。
【说法】这些情况下,用人单位需给予经济补偿金
哪些情况下,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给予经济补偿金?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用人单位以欺诈手段,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用人单位以胁迫手段,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等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申请,经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等情况下,用人单位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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