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制品“失而复得”失时效,快递公司是否需赔偿?| 关注3.15
大河财立方
2023-03-15 17:59:00
法院认为物流公司未能将消费者委托送达的具有时效性的定制货物正常送达,导致合同目的落空,已构成根本违约

【大河财立方 记者 段伟朵 通讯员 王利】河南省新郑市王某将一件具有时效的定制品快递委托郑州某物流公司寄送并签订快递服务合同,但在邮寄过程中货物一度“丢失”,虽然后来“失而复得”,但却超过约定送达时效,该物流公司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3月15日,大河财立方记者从新郑市人民法院获悉,该院近日审结了这起快递服务合同纠纷案。

2022年12月12日,新郑市王某委托郑州某物流公司向唐山某广告有限公司发货。货品为新店开业急需的发光字,预计送达时间为12月14日,保价声明价值为3000元并签订相关快递服务合同。唐山某广告有限公司在预计送达时间没有收到货物,12月15日,王某询问物流公司货物送达情况,并告知货物为新店开业急需的定制品,有时效性。物流公司人员回复货物需要找,实在找不到,愿意把货物损失理赔给发货人。

由于货品没有及时找到,王某与唐山某广告有限公司协商通过其他快递公司重新发货。12月18日,唐山某广告有限公司收到货物后向王某支付货款5800元。之后,郑州某物流公司与王某联系,告知货物已经找到,没有丢失无需赔偿。王某称该货物不能二次销售,不同意取回货物,要求赔偿。双方协商未果,王某将郑州某物流公司起诉至法院。

经审理,新郑法院认为物流公司未能将消费者委托送达的具有时效性的定制货物正常送达,导致合同目的落空,已构成根本违约,应按照合同保价条款的约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法院判决被告郑州某物流有限公司向原告王某赔偿货物损失3000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八百三十二条:“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百三十三条:“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法律、行政法规对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和赔偿限额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责编:史健 | 审核:李震 | 总监:万军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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