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大河财立方 记者 段伟朵 通讯员 鲁维佳】3月15日是国际消费者权益日,虚拟财产如何更好维权?大河财立方记者从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获悉,该院此前审结一起因买卖的小红书账号无法“变现”引发的纠纷,最终法院经审理作出民事判决,判令卖家返还购买价款并承担违约责任。
承办此案法官介绍,社交软件账号属于网络虚拟财产,市场参与者鱼龙混杂,缺乏有效规范和有力监管,因买卖此类账号引发的纠纷时有发生。
【案情】
4万余元购买“小红书”账号变现难,法院判退款
尚某在郑州经营着一家化妆品批发店。2021年9月,苦于寻觅客户源的她在刷短视频时看到一则广告:“小红书优质三无账号(无违规、无实名、无认证机构)出售,有5万粉丝量和60万点赞量。”
尚某随后根据该联系方式找到了某网络公司的网店,并在该公司推销人员的介绍下,购买了一个小红书账号,并约定某网络公司提供的账号需符合“无违规、未实名、能开品合(品牌合作)”的条件。同日,尚某向某网络公司的店铺转账支付全部转让金40810元。
好景不长,尚某登陆买来的小红书账号没多久,就发现该账号因存在多处违规,已被平台限流,且实名认证后不具备品牌合作的条件。后尚某多次与某网络公司协商无果,遂诉至法院,要求某网络公司归还转让金40810元并支付利息。
法庭上,某网络公司辩称,尚某要求其返还款项没有依据,自己只是赚佣金的中间商,真正出售账号的是李某某,即使承担合同责任也是由李某某承担。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尚某某从被告某网络公司名下的某网店购买小红书账号,双方约定某网络公司提供的账号需符合“无违规、未实名、能开品合”的条件,现某网络公司提供的账号不符合上述约定,其行为实属违约,故尚某要求某网络公司返还40810 元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原告尚某要求被告某网络公司支付利息,因双方并未对利息进行约定,故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被告某网络公司辩称本案有卖家李某某、应由李某某承担合同权利和义务,法院认为该公司与李某某的纠纷可另行处理,故其辩称意见不予采信。遂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做出民事判决:某网络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尚某某40810元;驳回尚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判决生效后,因某网络公司未能履行,尚某某向惠济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干警第一时间将执行通知书等执行文书送达给了某网络公司,并向其法定代表人详细释法析理,告知不履行生效文书确定义务的法律后果,督促其主动履行义务。近日,该公司主动履行4万余元执行款,案件得以圆满执结。
【说法】
虚拟财产与现实财产权益同等
承办此案的法官介绍,网络虚拟财产是一种能为人所支配的具有价值的权利,是财产在网络虚拟空间的表现形式。网络虚拟财产是一种无形财产,生活中,网友的社交平台账号、电子邮箱账号、网名、Q币以及网络游戏玩家在游戏中的帐号、积累的游戏币、“宝物”、游戏装备、建筑设施、宠物等均属于网络虚拟财产范畴。
我国民法典明确了网络虚拟财产与现实财产权益同等的保护地位,侵犯他人合法取得网络虚拟财产权益,虚拟财产权利人可以依法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当前,虚拟财产在网络交易平台上被广泛使用,相关的财产纠纷问题随之增加。
为此,该法官提醒广大民众,如确有必要进行虚拟财产交易,需要增强风险防范意识,保持审慎、戒备的心理,保护自身财产安全:一要尽量通过官方渠道交易。尽量选择官方和信誉高、口碑好的平台,同时要仔细阅读其他消费者评价,不要急于付款,降低遭遇欺诈的可能。确有必要私下交易时,要注意仔细核实卖主的真实身份,不与身份不明的主体交易。同时要查明所交易虚拟财产的现状。
二要尽量签订书面合同,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并对交易的虚拟财产现状、交付时间、一方违约后责任承担等容易引发纠纷的事项进行清楚明确的约定。
三要强化证据意识。虚拟财产是以互联网为载体的无形财产,其存储、使用及管理依赖于平台的管理者,所以证据收集难是虚拟财产维权的难点。因此,在交易过程中,要及时留痕、保存相关证据,务必留存好购买时详情界面,交易相关的沟通记录、支付流水、页面截屏、电话录音等,以备维权时使用。当自身权益遭受侵害时,要勇敢以投诉、向相关部门申请救济或者诉诸诉讼的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三条 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受法律平等保护。
第一百二十七条 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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