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河财立方 记者 丁倩】近日,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显示,许昌市芙蓉湖商务发展有限公司(简称许昌市芙蓉湖商务发展)被限制高消费,法定代表人杜瑜成关联对象。申请人为中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法院为郑州高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行标的为7822.09万元。
许昌市芙蓉湖商务发展系许昌新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简称许昌新区建投)的全资子公司,是一家以从事商务服务业为主的企业,注册资本3000万元,成立于2016年。
公开资料显示,关联对象杜瑜于2018年11月起担任许昌市芙蓉湖商务发展董事长兼总经理。
值得关注的是,许昌市芙蓉湖商务发展的控股股东许昌新区建投,2022年3月11日实现首次在资本市场亮相,成功发行2022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规模3亿元,票面利率6.25%,债券期限为3年期,主体评级AA,债项评级AA+。
至于公司为何被限高,记者致电许昌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相关负责人张某,他此前为对接许昌市芙蓉湖商务发展项目的负责人,但对方拒绝接受采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限制其高消费。
限制高消费是指被执行人不得有以下消费行为:
1.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2.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3.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4.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5.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6.旅游、度假;
7.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8.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9.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限制高消费后,禁止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财产实施上述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违反上述规定进行消费的行为属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行为,依法应承担法律责任。对其中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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