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民党政府逃离大陆,给新中国留下的是贫穷落后、千疮百孔的烂摊子。抗日战争结束时国民党政府中央银行曾有8亿多美元、2000多万两黄金储备,但随后大量资产被用于内战。解放战争胜利在即,国民党政府自觉获胜无望,仓皇准备后路,将剩余的黄金、外汇和数十万件故宫国宝带离,转移全部外汇(当时合计约10亿美元),并分别于1948年冬和1949年2月分两批将剩余的257万两黄金运往台湾。到人民政府接收时,仅有黄金6180两、白银29979两、银元1546643枚、美钞8678美元、英钞153英镑、港币38852港元。在国民党政府治下,四大家族横征暴敛、官吏趁机疯狂敛财,货币超发、物价通胀、经济崩溃、市场投机猖獗,生产力水平十分低下,民生凋敝,百姓苦不堪言。新中国成立之初,经济各个领域百废待兴,重工业和轻工业发展缓慢,城乡、区域之间发展严重失衡,1949年国民收入的产业结构中,12.6%来自工业,68.4%来自农业,半数以上的工厂集中在上海、天津、青岛、广州等少数几个城市,广大农村地区处于自然经济或半自然经济的落后状态。1949年,人民解放战争还在推进,军政费用耗资巨大,财源短缺,新中国当年的财政收入折合小米仅有152.5亿斤,而财政支出高达283.5亿斤。
面对底子薄、一穷二白的经济状况,党的七届二中全会提出了党的工作重心转移到城市后的工作方针和原则,作出城市各项工作要围绕生产建设这一重心工作并为其服务的战略部署。如何适应这种转变,城市金融又当如何起步和推进,1949年6月22日,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南汉宸在《人民日报》上发表一篇题为《扶植生产是银行工作的中心任务》的文章中指出,华北全境解放,发展生产已成为压倒一切的中心任务,银行的工作也必须有适时的转变:要从扶植分散的小生产,发展小农业、手工业,达到分区自给的方针,转变为大力恢复工业生产,推进农业生产更多的粮食、工业原料和出口物资,组织与促进城乡交换,建立保护生产、内外互惠的对外贸易;要从以争夺市场为主的对敌货币斗争,转变为大力扶持出口,完全为生产服务的外汇工作,逐步实现金融工作的统一集中,调剂筹码、反对投机、稳定金融的业务方针。大城市接管后,金融走向统一集中和以生产为中心不仅是破旧立新的应时应势之举,更是建立人民政权的必然要求。
到1949年末,不论是存贷款、通汇等调节通货的基础性业务还是管制外汇、金银的对外货币政策都在热火朝天、群情激昂中顺利推进,贷款执行先公后私、先工后商的原则,澄清金融市场、取缔金银黑市,私营银钱业将纳入人民银行的管理体系,崭新的金融市场秩序轮廓已现。在中国人民银行,企业结算、机关往来、基本建设基金监理、合作事业、金库等类型的存款达到11304亿元(旧人民币),工商业、金融业等存款共计3552亿元,存款总计14856亿元,放款总计10395亿元,对公营企业、合作事业的放款达到7033亿元,工商业、金融业、农村放款总计为3362亿元。
一、发放贷款:先公后私、先工农业后商业,确保公私兼顾
早在1947年底召开的十二月会议上,毛泽东初步提出新中国三种经济成分的构想,即作为领导成分的国家经济、由个体向集体方向发展的农业经济以及中小私人资本经济,确立“发展生产、繁荣经济、公私兼顾、劳资两利”的经济指导方针。在七届二中全会上毛泽东进一步丰富了新中国由国营经济领导的五种经济成分并存的理论,再次提出公私兼顾、劳资两利的方针,并在此后的《共同纲领》中得到确认。
华北全境解放后,在“发展生产、繁荣经济、公私兼顾、劳资两利”的经济方针指导下,华北区的贷款执行先公后私、先工后商的政策,保证公私两利,重点扶持国营企业的壮大和发展,其次是帮助各种合作社。对有益于社会生产和国民生计的私营工商业也有一定程度的扶持。贷款利率按具体对象和对生产、对国民生计有利的程度在规定的范围内进行调整。
起初接管大城市时暂停了银行放贷。1949年1月-10月,华北人民政府根据物价恢复情况,逐步解冻银行放款。为恢复与发展农村生产,保证农业生产计划的实现,使国家资本在发展农村经济中同时得到积累,华北人民政府于2月9日向各行署、政府、银行分行发出《一九四九年全区发放农业生产贷款的指示》,首先放开的是向农业生产的贷款。农业生产贷款区分专业贷款和一般农副业贷款两种,专业贷款用于扶植造林、畜牧、水利、棉产等专门生产事业,根据各专业组织的生产计划和贷款用途确定还款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三年;一般农副业贷款重点是解决灾区群众购买调剂牲畜、农具、肥料、种子及特产等项的资金困难,根据生产季节确定还款期限,一般三至五个月,最长八个月。所有贷款全部实行折实计算办法,折实标准根据贷款者经营的性质折合不同的实物。一般情况下,向人民群众的贷款,以折米、棉、油等几种重要农产品为准;向专业组织的贷款,除水利推进社折铁外,其余国营农场、林牧局、开渠、农药等均折米。专业贷款利率确定为月息2-3‰,一般农副业贷款利率为月息5-10‰。
各大城市军事接管后,经济的接管也是速战速决。1949年4月9日,华北人民政府财政经济委员会发出“各地物价已恢复常态,银行放款可逐步解冻,而利生产发展”的通知,要求各地慎重掌握贷款额度,统筹考虑当地物价,避免大量放款同时流入市场,促成物价上涨。贷款重点要放在扶持工业上,以满足人民生产的需要与生活上的必需品,在公私性质上首先满足公营企业,对私人商业限于城乡必需品的交流,放款总额不超过私营企业存款额为限。4月13日,为贯彻执行华北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银行放款可逐步解冻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迅即配套下发《解除放款冻结及修正定期保本存款办法》,对银行放款的政策做了更为详细具体的操作要求。
放款逐渐启动,紧接着面临如何执行“公私兼顾”的方针,规范工商业放款以及灵活调整利率的问题。1949年5月12日,中国人民银行从全局出发,颁布《关于工商业放款政策及调整利率的指示》,指明了要“有利于国民经济的发展”的放款思路,在具体执行中侧重扶植工业、农业等生产事业,先工农业后商业,工业内部依次为国营工业、私人工业、手工业;分清轻重缓急、考虑市场货币容纳量与农民购买力进行放款;统一掌握分配农贷与供销合作贷款。商业放款主要面向出入口商与土产运销事业;对私营工商业,根据贷户的生产规模、生产性质及社会信用、资金等情况而确定放款额度,帮助其资金周转,但防止贷款资金被用于经营的主要资本或固定资本。
利率方面,《指示》作出了一些突破性的探索,要求根据不同生产事业划分利差,根据市场、对象、资金情况灵活掌握利率。《指示》对利率范围的调整作出了具体规定,要求利率调整不能完全根据物价,城市工商贷款的做法应当是:(1)以定货直接收购产品为主要形式,不仅仅从利息数字上解决保本和工农业贷款利息差额过大问题;(2)城市中贷款最好采取抵押、押汇、票据贴现(应以银行承兑保付者为限)等方式,尽量减少信用放款。
新中国成立前夕,解放区特别是农村地区,经济基础薄弱、物资比较匮乏,为扶持农村提升生产力,放款方式采用了多样化的折实措施。工商业放贷政策明确后,1949年8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又作出《关于农业专业及合作社手工业贷款利息的补充指示》,将目光转向广阔的农村,把重点放在了如何扶持和规范农村金融信贷上。《补充指示》规定,对农业的专业贷款全部折实,以收付货币为主,根据公私事业与经营性质分别办理折实标准与利息。对生产合作社贷款折实生产品,国营专业组织除水利推进社及机械农具厂折铁外,其他国营农场、造林、畜牧、开渠等实行折米贷款。私营水车厂可折铁,农药厂以主要药品折实贷款,农场、造林、畜牧、开渠、打井分别以米、麦、棉等适合当地出产的主要农产品折实。《补充指示》还对国营、私营农业专业和生产合作社、未按合作社新方针改造但较受群众拥护的旧合作社以及手工业的贷款利息,分类作出了规定。
二、举办折实储蓄:保障工薪所得货币的购买力,使新解放城市平稳过渡
长年战乱,物价大幅波动,各地物资紧缺,人民币在新解放城市的发行刚起步,人民群众积蓄有限。为稳定物价、鼓励储蓄,1949年3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市分行举办折实储蓄存款。折实储蓄起到了保障工薪所得货币的购买力、维持生活安定的作用。这种存款按标准实物折实单位计算,每个折实单位包括元丰通粉1斤、玉米面1斤、“五福”牌布1尺 ,按《天津日报》公布的这三种实物前五日平均批发价格计算出当日折实单位牌价,存入支取时按存入或支取的折实单位数照当天折实单位牌价折合成人民币办理,保障人民群众的存款不因物价上涨而遭到损失,存款因物价上涨造成的损失由国家补贴。4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正式下文,在北平、天津、石家庄、阳泉、邯郸、长治6个城市银行推行折实储蓄,规定每1个折实单位包括若干种各一定数量的实物(北平等地为通粉1斤、小米1斤和“五福”牌布1尺),根据前五天市场实物平均批发价用人民币计算出1个折实单位牌价。储蓄、支取时,根据存入的折实单位数按当日牌价折成人民币存入或付给。随着人民解放战争势如破竹地攻破各大城市,战局明朗,物价趋于稳定、社会安定,战时应对通胀的折实储蓄不利于人民币的推行使用,此后,中国人民银行逐步取消这种储蓄办法。4月27日,中国人民银行开始推行人民币储蓄,正式颁发《中国人民银行活期储蓄存款暂行章程》《中国人民银行定期储蓄存款暂行章程》及实施办法,详细规定了活期储蓄、货币储蓄、折实储蓄的期限和利率。
三、引导整顿私营银钱业:促使其向有益于国民生计的方向发展
国民党政府统治下的旧中国,私营银行、银号、钱庄等许多私营银钱业吸收社会闲散资金,脱离正当生产的实际需要,利用存款投机囤积,助纣为虐,不仅勒取非法利润,畸形的发展方式还使这些银号、钱庄成为了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官僚资本主义掠夺广大人民的帮凶。
东北、华北相继胜利解放后,压倒一切的中心任务是生产。国民经济十分落后,只有把国营经济、私营经济和合作经济统筹兼顾,才有希望在相当时期内,提高生产水平,使国家早日改变落后的面貌。这就要求必须把私营银钱业转到健康发展的轨道上来,使私营银钱业成为一支有益的金融力量,扶助有益于国民生计的工商业发展。
北平解放后不久,华北人民政府首先禁止了所有公款存入私营银号。1949年4月27日,华北人民政府颁布《华北区私营银钱业管理暂行办法》,严加整肃私营银钱业,引导私营银钱业遵守法令,禁绝投机,经营正当业务,促使其向有益于国民生计的方向发展。《办法》详细规定了私营银钱业的业务范围、禁止行为、资本金构成、信用放款等内容。紧随其后,中国人民银行向华北各分行颁发《为正确执行华北区私营银钱业管理暂行办法的批示》,对执行中的一些具体细节问题进行进一步明确细化要求,其中规定,各地根据不同情况,有重点、有策略地逐渐强化对私营银钱业的管制。在老区中小城市,私营银钱业家数不多、资本实力不大,能胜任当地金融业务的分支机构,便不再任其发展,从国家银行业务扩大中逐渐淘汰私营银钱业;在新区私营银钱业家数较多、资本金大,则加强管理,大力开展国家银行业务,以逐渐削弱或代替其业务。同时,首先取缔投机性大、资力小而信用差的私营银号;对比较遵守法令、投机性小、信用好的私营银号,严格管理其资金运用;对平、津地区私营银钱业采取多样、迂回、复杂的管理方式,对中小城市则可用直接方式。
华东解放战争中,中国人民解放军华东军区司令部于1949年6月底颁布了《华东区私营银钱业管理暂行办法》,其内容与《华北区私营银钱业管理暂行办法》主要区别在于:一是规定私营银钱业投资领域不同,华东办法可投资于工矿、交通、公用和文化事业,而华北办法只限投资于工矿事业;二是关于私营银钱业办理登记情况不同,华东办法增加了以下规定:行庄已停业及新设者暂不登记,非银钱业的行庄、公司、私人不得经营存款、放款、汇兑、贴现等业务,但未设银钱业的城镇乡村不受私人不得经营存放款、汇兑的限制;三是对私营银钱业资本最低额的规定、资金构成不同。华东办法划分了三种分类:上海市内银行、信托公司、钱庄;青岛、济南、南京、杭州、宁波、无锡等地银行、银号钱庄;其他各地银行、银号钱庄;四是规定行庄之间相互拆放规定不同,华东办法要求不得超过存款总额的20%,如果存入中国人民银行则不加不限。五是对存款准备金的比例规定不同。
四、实行全面内汇:畅通汇兑、廉价多汇
全国解放在即,解放区之间实现便利通汇已迫在眉睫。中国人民银行通令北平、天津两分行办理平津与沪、宁的汇兑业务,并于1949年6月21日公布《私营行庄通汇办法》,平津私营行庄也可与沪、宁、汉、西安通汇,便利南北物资畅通,促进经济发展。9月17日,为全面开展内汇,以利生产运销,促进城乡物资交流,中国人民银行下发《全面开展内汇决定的通令》,要求各地银行贯彻畅通汇兑、廉价多汇原则,尽速与必要的地点通汇。对物价波动地区或新区,有必要可暂予限制,以防投机。《决定》还对集中清算制度、汇兑帐务处理、各区间通汇点汇兑限额以及汇兑往来计息办法等作出了详细规定。全国通汇于1949年11月1日起正式实行。
五、严格金银管理:严禁一切金银用以计价、行使、流通与私相买卖
关于金银,马克思曾一针见血地道出了本质:“金银天然不是货币,但货币天然是金银”。如果不对金银交易加以管控,任其流出解放区,必然造成国家和人民财富的极大损失。金银、银元流通买卖猖獗,势必影响人民币本位币的信用,有鉴于此,在中国共产党金融史上,禁绝金银买卖流通一直是一条政策铁律。1949年2月28日,北平市军管会发布有关彻底禁绝银元买卖流通的布告,对买卖银元或以银元计价者予以严厉惩罚。4月27日,华北人民政府率先出台了《华北区金银管理暂行办法》,《办法》对金银储存、兑换、携带、出入境都作出严格规定,并严禁一切金银用以计价、行使、流通与私相买卖,如果是医学、工业或其他正当用途需要购用金银原料,应向当地中国人民银行申请。金银饰品业除出售制成品外,不得收兑私相买卖。
六、管制外汇:着手建立高度集中管理、统一经营制度
管制对外贸易的中心环节之一是对外汇的经营和管理。1949年1月,在天津对美元挂牌,一度以中国大宗商品进出口商品与美国同类商品的物价值之比作为主要依据,并随两国物价的变化进行调整。新中国成立前夕,人民政府拥有的外汇十分匮乏,为了积聚外汇资金,华北区、华东区先后公布了外汇管理办法,着手建立外汇管理制度。1949年4月7日,华北人民政府公布《华北区外汇管理暂行办法》,管理国外汇兑。《办法》规定,外汇管理由中国人民银行指定中国银行办理,中国银行为法定外汇交易场所,外汇经营银行由中国人民银行指定。针对外汇管理具体如何操作和实行,华北人民政府于4月11日配套出台了《华北区外汇管理暂行办法施行细则》,具体明确了银行如何申请经营外汇、外汇牌价确定、出口结汇、外汇存单办理、外币申兑等有关外汇业务的主管、经营机构和业务操作流程。5月4日,北平市军管会根据《华北区外汇管理暂行办法》发布布告,要求本市内中外人士所持有的一切外汇、外币,统限于5月10日以前到中国银行照牌价兑换或换取外汇存单,逾期查获将一律没收。
1949年6月3日,为推进国外贸易、便利侨汇、平衡国际收支、防止投机、繁荣经济,中国人民解放军华东军区司令部出台《华东区外汇管理暂行办法》,《办法》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华东区行指定中国银行为执行外汇管理任务、经营外汇业务、法定外汇存单交易的机构,对经营银行、进出口用汇、外汇存单交易等业务规定与华北区基本相同,《华东区外汇管理暂行办法施行细则》同时颁布,以供操作执行。
据相关史料记载,保险事业和合作金融事业在新中国成立前夕都有初步的谋划和部署,1949年4月6日,《人民日报》报道,华北人民政府组织筹备的合作银行在北平开业。合作银行是为扶植合作事业与农村经济的专业银行,其经营的业务是:(1)合作社农副业、手工业放款;(2)合作社、手工业、农业部门的定期、活期往来存款及合作社员储蓄存款;(3)办理有关合作社农业及其附属业务的投资及代理收付等业务。5月5日,为准备全面推行保险业务,中国人民银行向北平、天津分行发出指示,决定在平、津两地以中国物产保险公司为基础,先办理物产保险,逐渐试办农业保险与劳动保险等。9月24日,中国人民银行正式向中财委提交关于成立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报告。
责编:史健 | 审核:李震 | 总监:万军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