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河财立方 记者 段伟朵】双方相约掰手腕,竞技期间致一方骨折。伤者随后将另一方告上法庭,索要各种赔偿近10万元。12月2日,大河财立方记者从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获悉,该院审结一起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适用自甘风险原则,认定受害人自担损害后果。近日,该案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张某爱好掰手腕,在网上发消息称,愿请教或同玩掰手腕,并在朋友圈连发多条“掰手腕能导致骨折或肌腱断裂,务必小心,风险自负”小视频。2021年8月的一天,李某添加张某好友后,双方相约次日至游园比试。
次日,张某与李某准时赴约,在石凳上掰手腕。双方每扳一次即互换位置,至第四回合时张某受伤,李某遂将张某送医就诊,张某被诊断为左侧肱骨骨折,支付医疗费5.8万余元。双方就赔偿事宜无法达成一致,张某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支付医疗费、护理费、后续二次手续费等共计9.9万余元。
庭审时,张某诉称,李某在掰手腕的过程中,使用不当的用力方向和力度致其骨折,构成对其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的侵害。
李某辩称,张某事前自述有过一些“斗腕”专项技术训练,且在QQ空间转发过《民法典》第1176条自甘冒险原则。“斗腕”前,李某提示过张某在低窄石凳上掰手腕有潜在风险,但张某执意坚持并表示他知道如何扳。李某认为双方相约“斗腕”,完全出于自愿,无任何强迫行为,事发后其迅速将张某送医并承担了车费及相应医疗费,不成立侵权。
金水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本案所涉掰手腕系比拼臂、腕力量的运动,具备竞技体育的一般特征,属于《民法典》规定的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本案当事人约定在游园掰手腕,自发参与该活动即意味着自愿承受掰手腕可能导致的损害后果。基于成年人对掰手腕风险有一定认知,张某自愿并实际参加掰手腕,应当推定其具有自甘风险的意思表示,对运动造成的自身损害应承担相应责任。李某与张某掰手腕时,并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形,故张某诉请李某赔偿其损失,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后,张某不服提起上诉。近日,该案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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