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航锂电洛阳公司回应宁德时代专利案一审判决:将向最高院提出上诉
大河财立方
2022-12-01 11:16:57
福州中院一审判决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造成任何影响

【大河财立方 记者 张克瑶】12月1日,针对宁德时代(300750.SZ)专利诉讼案,中航锂电(洛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航锂电洛阳公司)发布声明:福州中院一审判决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造成任何影响;一审判决并非终审生效判决,公司将在上诉期内就该一审判决向最高院提出上诉。

此前有媒体报道称,在中创新航(3931.HK)专利侵权案胜诉后,宁德时代起诉中航锂电洛阳公司专利侵权案同样胜诉,并获赔1416万元,目前仍有4件索赔金额更大的专利侵权诉讼案件正在正常审理流程中。中创新航于11月30日公告本次诉讼进展。

根据中创新航公告,公司于11月29日收到福州中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针对侵犯宁德时代集流构件和电池专利一案,中创新航须立即停止销售侵权产品,赔偿经济损失263.25万元,赔付宁德时代合理支出20万元,支付专利临时保护期费用12.75万元。

中航锂电洛阳公司未在声明中披露赔付金额情况。中航锂电洛阳透露,公司于2021年10月收到福州中院送达的起诉状后,即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涉诉实用新型专利的无效宣告请求,目前该涉诉实用新型专利有效性还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审理中。因此,公司目前无需就福州中院一审判决支付赔偿金。

此外,据两家公司公开的信息来看,中航锂电洛阳公司涉诉专利和中创新航也不同。中航锂电洛阳公司涉诉专利为“动力电池顶盖结构及动力电池”(ZL201520401861.0),中创新航则为“集流构件和电池”(ZL201810039458.6)。

中航锂电洛阳公司在声明中表示,动力电池的技术进度和产品迭代速度快,公司产品均已采用更先进的技术,与涉诉专利的早期技术完全不同,已不存在需要立即停止销售涉诉型号产品的情形。

责编:高帅 | 审核:李震 | 总监:万军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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