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大河财立方消息】11月21日,文化和旅游部等14个部门印发《关于推动露营旅游休闲健康有序发展的指导意见》,明确推动公共营地建设,扩大公共营地规模,提升服务质量。鼓励支持经营性营地规范建设,提高露营产品品质。鼓励利用各类现有空间和场所,依法依规发展露营旅游休闲功能区。
《指导意见》明确各地在编制城市休闲和乡村旅游规划时,应当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的有关要求,科学布局营地建设,保障各类营地供给,合理安排营地空间和配套设施,涉及空间的主要内容统筹纳入详细规划。
鼓励各地根据需求,因地制宜建设一批公共营地。在符合相关规定和规划的前提下,探索支持在转型退出的高尔夫球场、乡村民宿等项目基础上发展露营旅游休闲服务。鼓励有条件的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乡村旅游点、环城游憩带、郊野公园、体育公园等,在符合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划出露营休闲功能区,提供露营服务。
鼓励和引导营地与文博、演艺、美术等相关机构合作,结合音乐节、艺术节、体育比赛等群众性节事赛事活动,充实服务内容。与户外运动、自然教育、休闲康养等融合,打造优质产品。
引导露营营地规模化、连锁化经营,孵化优质营地品牌,培育龙头企业。鼓励支持旅居车、帐篷、服装、户外运动、生活装备器材等国内露营行业相关装备生产企业丰富产品体系,优化产品结构。
鼓励露营餐饮、活动组织等配套服务企业创新产品服务。支持旅行社开发露营旅游休闲产品,开展露营俱乐部业务,强化互联网平台等渠道分销和服务能力建设。
在保障措施上,《指导意见》明确要加强用地保障。经营性营地项目建设应该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依法依规使用土地,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严格遵守生态保护红线。
选址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开发边界外的经营性营地项目,其公共停车场、各功能区之间的连接道路、商业服务区、车辆设备维修及医疗服务保障区、废弃物收纳与处理区、营区、商务俱乐部、木屋住宿区等功能区可与农村公益事业合并实施,依法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其营区、商务俱乐部、木屋住宿区等功能区应优先安排使用存量建设用地,不得变相用于房地产开发。
利用国有建设用地上老旧厂房(包含旧工业厂房、仓储用房及相关工业设施)等,在不改变老旧厂房主体结构的前提下,经依法依规办理相关行政审批许可后,用于发展露营旅游休闲营地项目建设的,可享受在一定年期内不改变用地主体和规划条件的过渡期支持政策。
完善对纳入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的营地项目的支持机制。综合运用现有资金渠道支持公共营地、与干线公路连接道路、停车场、厕所、电信、环卫、消防等基础设施建设和水、电、气、排污、垃圾处理等配套设施建设以及基本管理维护投入。鼓励各地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多种方式支持营地建设和运营。
附:指导意见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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