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1+N+4”生态环保法律体系已基本形成
大河财立方
2022-10-24 11:36:00
“1”是发挥基础性、综合性作用的环境保护法,“N”是环境保护领域专门法律,“4”是针对特殊地理、特定区域或流域的生态环境保护进行的立法

【大河报·大河财立方】(记者 段伟朵)十三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加强生态环保领域立法,基本形成了1+N+4的生态环保领域法律体系,具体内容是什么?作为其中一部特殊流域的创新性法律,黄河保护法草案最新进展如何?10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举行记者会,发言人臧铁伟就上述问题回答记者提问。大河报·大河财立方记者以线上形式参加记者会。

臧铁伟介绍,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紧扣党中央关于生态环保的重大决策部署,把深入开展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立法、监督工作作为重中之重,努力为生态环境保护提供坚实法治支撑。目前,一个“1+N+4”的生态环保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形成。

“1”是发挥基础性、综合性作用的环境保护法。

“N”是环境保护领域专门法律,包括针对传统环境领域大气、水、固体废物、土壤、噪声等方面的污染防治法律,针对生态环境领域海洋、湿地、草原、森林、沙漠等方面的保护治理法律等。在这方面,本届制定了土壤污染防治法、噪声污染防治法、湿地保护法,修改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环境影响评价法等。

“4”是针对特殊地理、特定区域或流域的生态环境保护进行的立法,这是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展的一项带有创新性的工作,包括已经出台的长江保护法和黑土地保护法,已经提请审议的黄河保护法草案、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草案。这4项特定区域、流域的生态环境保护立法,是对我国生态环保领域法律体系重要的完善和发展。

“黄河保护法的特殊性,在于它是围绕水土来完善全流域生态保护制度,注重整个流域生态的保护和修复,做好保水、固土、治沙的文章。” 臧铁伟介绍,为此,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的黄河保护法草案三次审议稿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

责编:高帅 | 审核:李震 | 总监:万军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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