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万元培训班课程被“打包”转让,合同关系如何处理?丨以案说法
大河财立方
2022-07-28 19:49:00
法院最终做出民事判决:王某与某童画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签订的《儿童美术课程协议》于判决做出之日解除;某童画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王某课程费3120.65元并支付利息。近日,该案顺利执行完毕。

【大河报·大河财立方】(记者 段伟朵 通讯员  鲁维佳)上万元的培训班课程尚未结束,却被“打包”转让,消费者与接手方存在合同关系吗?索赔时能否追加其为第三人?7月28日,记者从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获悉,近日,该院执结一起因校外培训机构“退费难”引发的纠纷,申请执行人领取到了培训机构退还的3000千余元费用。

此前,王某为女儿报了一个美术班,双方签订一份《儿童美术课程协议》,约定:王某购买美术班的经营者某童画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提供144个课时课程,赠送6节正课,有效期三年。合同还对签到、请假、学生学籍延期、保留等事项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王某向美术班交纳了10886元的培训费用。

2021年11月,美术班对外发布公告称,已将现有学员及老师“打包”转让给了黄某,由黄某将现有学员尚未完成的课时继续完成;如学员及家长要求退款的,由黄某负责处理,美术班不承担任何责任。此后,王某及其他家长们发现该教育培训机构的教学方法和教学质量都发生了变化,且自2022年2月起,美术班就开始以内部整顿为由不再组织授课。

王某认为,她购买的剩余课程尚未完成,美术班行为已经构成根本违约,遂起诉至法院。

对此,某童画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辩称,王某所购买的课程已超时,双方的合同已终止,其不应退还王某任何款项。

黄某则表示,其与王某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且某童画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并未向其支付转让费用,其因此才不再向王某女儿提供美术课程培训,王某要求其承担责任无法律依据。

惠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王某依约支付课程费,某童画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在未取得王某同意的情况下将案涉合同义务转让给案外人黄某,且未能依约继续提供服务,构成根本违约,王某要求解除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故王某要求某童画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返还剩余课程费,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王某要求追加黄某为第三人的请求,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不予准许。

法院最终做出民事判决:王某与某童画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签订的《儿童美术课程协议》于判决做出之日解除;某童画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王某课程费3120.65元并支付利息。近日,该案顺利执行完毕。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五百一十一条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依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因债权人原因增加的履行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责编:邵宇翔 | 审核:李震 | 总监:万军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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