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外汇局: 鼓励境外机构境内发债募资以人民币形式跨境收付及使用
大河财立方
2021-12-02 17:05:54
境外机构应在债券发行核准、注册或备案后且首期发行前10个工作日内,委托主承销商在境内开户行(或托管行)办理资金信息登记,凭登记凭证办理账户开立、资金汇兑、跨境收付等。

【大河财立方消息】12月2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关于《境外机构境内发行债券资金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规定》共十四条,主要内容包括:

1.登记管理。境外机构应在债券发行核准、注册或备案后且首期发行前10个工作日内,委托主承销商在境内开户行(或托管行)办理资金信息登记,凭登记凭证办理账户开立、资金汇兑、跨境收付等。简化登记材料要求,境外机构仅需提交“发债资金信息登记表”“发行相关文件”“募集说明文件”。

2.专户管理。境外机构依据登记凭证可以开立境内发债专用账户(人民币或/和外汇),用于存放发债募集的资金、办理汇兑、还本付息等。

3.资金使用。明确发债募集资金可以汇往境外,也可以留存境内。留存境内使用的,应符合直接投资、外债等管理规定。鼓励发债募集资金以人民币跨境收付和使用。

4.外汇风险管理。允许境外机构基于实需原则办理外汇衍生业务,管理境内发债的汇率风险,同时不限制境外机构外汇衍生品交易对手数量和类型。

5.还本付息管理。境外机构偿还境内发债本金和利息、以及支付相关税费的,可以从境外或境内汇入发债专用账户资金。从境外汇入资金的,应按照债券还本付息计划办理结汇。

6.统计监测。境外机构境内发债相关涉外收付款境内主体、境内登记结算机构应按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并报送相关数据。

7.政策衔接。《规定》发布前境外机构已在境内发债的,应补办登记,确保熊猫债数据完整。

附:境外机构境内发行债券资金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责编:刘安琪 | 审核:李震 | 总监:万军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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