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河报·大河财立方】(记者 吴春波)“违规违法必被抓!”8月13日晚间,证监会发布了关于胜通集团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市场禁入决定书,山东当地大型民营企业胜通集团造假的细节也被同时披露,虚增利润高达119.11亿元,比肩康得新的119.21亿元。该公司实控人王秀生在内的6名责任主体均收到证监会的“警告”和罚款处罚,其中王秀生还被证监会采取终身市场禁入措施。
根据证监会披露,2013年至2017年,在王秀生决策并组织下,胜通集团以三家子公司作为造假实体实施财务造假,累计虚增主营业务营业收入615.4亿元、利润119.11亿元。
连续五年造假,累计虚增营收615.4亿元、利润113亿元
证监会披露信息显示,因融资需要,2013年至2017年,在王秀生决策并组织下,胜通集团以三家子公司为造假实体实施财务造假,胜通集团将虚假账套数据提供给审计机构。
在虚增主营业务收入方面。2013年度至2017年度,胜通集团通过上述三家子公司虚增主营业务收入金额共计615.40亿元,各年度分别为86.53亿元、98.87亿元、142.53亿元、141.84亿元、145.62亿元,占当年对外披露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59.44%、67.30%、71.41%、70.20%、68.50%。
在虚增利润方面,2013年度至2017年度,由虚增主营业务收入扣除虚增主营业务成本、税金及附加,胜通集团虚增利润总额共计113.00亿元,各年度分别为16.54亿元、20.24亿元、20.67亿元、23.06亿元、32.49亿元,占当年对外披露利润总额的比例分别为121.61%、138.39%、142.23%、117.64%、164.24%。
此外,胜通集团还通过直接修改2016年度、2017年度经审计后的合并会计报表的方式虚增利润。通过该方式,胜通集团2016年度虚减营业成本4.41亿元,导致虚增利润总额4.41亿元;2017年度虚减销售费用2.30亿元,虚增财务费用0.60亿元,共计虚减费用总额1.70亿元,导致虚增利润总额1.70亿元。
通过上述两种方式,胜通集团2013年度至2017年度累计虚增主营业务收入615.40亿元,累计虚增利润总额119.11亿元;扣除虚增利润后,胜通集团各年利润状况为亏损。
证监会认为,上述行为导致胜通集团案涉募集说明书和案涉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资料显示,胜通集团成立于1987年,曾连续多年上榜“中国企业500强”,旗下业务涉及轮胎钢帘线、光学材料、建筑安装和化工等,曾是米其林中国区域唯一骨架材料供应商。于2018年底出现信用风险,2019年3月份因资不抵债和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申请重整,并很快被山东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东营中院)裁定受理。
但这个破产重整程序一走就是两年,重整投资人也由最初的胜宏地产变更为上市公司大业股份,直到2021年4月底,胜通集团及下属11家公司的重整计划才获得东营中院批准。
六个责任主体被给予“警告”,合计被罚210万元
证监会认为,胜通集团披露的案涉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及案涉公司债券存续期内披露的《2016年年度报告》和《2017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的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及《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胜通集团披露的案涉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说明书和案涉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披露的2013年度至2017年度五份年报存在虚假记载行为,违反了《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根据相关规定,对胜通集团涉及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证监会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进行认定和处罚。而作为参与上述违法的主要责任人,证监会也对其违规行为进行了认定。
王秀生作为胜通集团时任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决策、领导、组织实施胜通集团案涉违法行为,且组织安排公司相关部门和人员配合财务部门实施财务造假行为,并在胜通集团案涉募集说明书以及案涉年度报告的财务报表上签字,是胜通集团案涉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同时构成2005年《证券法》相关违法情形。
王忠民作为时任胜通集团副董事长、总经理,负责胜通集团日常经营的全面工作,并在案涉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上签字,是案涉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董本杰作为胜通集团时任董事、副总经理,分管负责胜通集团的融资等财务工作及信息披露工作的财务部门,并在胜通集团案涉募集说明书以及案涉年度报告的财务报表上签字,是胜通集团案涉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李国茂作为胜通集团时任财务部主任、融资科负责人,负责统筹财务造假以及负责债券信息披露工作,并在胜通集团案涉年度报告的财务报表上签字,是胜通集团案涉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刘安林作为胜通集团时任董事、常务副总经理以及胜通钢帘线时任董事长,在案涉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上签字,是案涉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据2005年《证券法》相关规定,证监会决定对六个责任主体均给予警告,并分别处罚胜通集团60万元、王秀生90万元(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30万元罚款,作为实际控制人处以60万元罚款)、王忠民20万元、董本杰20万元、李国茂10万元、刘安林10万元。
当事人王秀生决策并组织实施财务造假,在胜通集团案涉违法行为中起到核心作用,根据其违规行为和《证券法》及《证券市场禁入》相关规定,证监会决定:对王秀生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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