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宝、微信支付是否构成垄断地位,授信业务如何界定⋯⋯ 非银支付新规出炉
大河财立方
2021-01-21 17:58:00
非银支付机构的业务类型分为储值账户运营和支付交易处理两类,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授信活动

【大河报·大河财立方】(记者 陈玉静)时隔10年后,非银支付行业即将迎来新规。

1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起草《非银行支付机构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条例》规定,非银支付机构的业务类型分为储值账户运营和支付交易处理两类,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授信活动。同时,对此前热议的垄断问题,《条例》也对非银支付机构进行界定。不过,对于上述垄断地位的认定以及授信活动如何理解,《条例》的一些界定尚不清晰。

金融科技专家苏筱芮表示,此次央行下发《非银行支付机构条例(征求意见稿)》,是“健全金融监管体系,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的重要组成部分,标志着数字经济时代我国的非银支付监管进入深化落实阶段,同时提出史无前例的支付反垄断方针,将对整个市场产生深远影响,为促进非银支付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带来积极意义。

重新划定业务分类 授信业务被禁止

2010年6月,人民银行曾制定《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奠定了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管基础。

但近年来,支付服务市场快速发展,创新层出不穷,风险复杂多变,机构退出和处置面临新的要求。人民银行表示,为适应市场发展、对外开放和强化监管需要,迫切需要加快推动出台《条例》,提升支付机构监管法律层级,进一步规范支付机构合规经营,维护支付服务市场健康发展。

在准入门槛上,《条例》规定,非银行支付机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

在股东参控股上,《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同一法人不得持有两个及以上非银行支付机构10%以上股权。同一实际控制人不得控制两个及以上非银行支付机构。

对此,苏筱芮举例称,像京东在已拥有网银在线的情况下,按照新规,将无法再收购另一张支付牌照(有报道称去年京东拟收购快钱支付牌照)。这对巨头收购第三方支付牌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为“同一实际控制人不得控制两个及以上非银行支付机构”,没有办法再通过收购更多数量的支付牌照来补齐短板,预计未来巨头在选择收购时将高度关注牌照展业范围、展业地域等核心因素。

对于此次《条例》,外界颇为关注的一点是关于业务的分类。人民银行在起草说明中表示,《条例》遵循公平竞争、实质重于形式、普惠金融的核心监管原则,按照业务实质确定支付业务新的分类方式。即,按照资金和信息两个维度,根据是否开立账户(提供预付价值)、是否具备存款类机构特征,将支付业务重新划分为储值账户运营业务和支付交易处理业务两类,以适应技术和业务创新需要,有效防止监管套利和监管空白。

储值账户运营是指通过开立支付账户或者提供预付价值,根据收款人或者付款人提交的电子支付指令,转移货币资金的行为。法人机构发行且仅在其内部使用的预付价值除外。

支付交易处理是指在不开立支付账户或者不提供预付价值的情况下,根据收款人或者付款人提交的电子支付指令,转移货币资金的行为。

大河报·大河财立方记者注意到,《条例》第二十九条关于储值账户运营监管要求一项规定,从事储值账户运营业务的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向用户支付与该用户持有支付账户余额或者预付价值余额期限有关的利息等收益。

苏筱芮认为,上述两项业务的本质区别在于是否开立支付账户或者提供预付价值,前者偏“金融”属性,后者偏“科技”属性,该分类有利于与时俱进完善监管框架,针对不同业务类型提升后续管理的靶向性。

此外,《条例》的第二十五条规定,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按照支付业务许可证载明的范围从事支付业务,不得从事支付业务许可证载明范围之外的业务,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授信活动。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直接或者变相转让、出租、出借支付业务许可证。

对于上述授信业务如何理解?是否会对当前支付平台的信用贷业务产生影响?苏筱芮在接受大河报·大河财立方记者采访时表示,暂时没办法评估,因为征求意见稿部分内容不够清晰。

划定非银支付垄断预警、支付标准

在此次《条例》中,另外让市场颇为关注的一点是对垄断地位的预警和认定。

《条例》第五十五条(市场支配地位预警措施)规定,非银行支付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商请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对其采取约谈等措施进行预警:

(一)一个非银行支付机构在非银行支付服务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三分之一;

(二)两个非银行支付机构在非银行支付服务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二分之一;

(三)三个非银行支付机构在非银行支付服务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五分之三。

对于具体的认定标准,第五十六条(市场支配地位情形认定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银行可以商请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审查非银行支付机构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一)一个非银行支付机构在全国电子支付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

(二)两个非银行支付机构在全国电子支付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三分之二;

(三)三个非银行支付机构在全国电子支付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四分之三。

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其中涉及的非银行支付机构市场份额不足十分之一的,不应当商请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审查该非银行支付机构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对于构成市场支配地位的非银支付机构,《条例》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建议采取停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停止实施集中、按照支付业务类型拆分非银行支付机构等措施。

关于预警和认定的标准,大河报·大河财立方记者注意到,两者的“分母”并不一致,前者为非银支付市场份额,后者为全国电子支付市场份额。

两者范围如何厘定?

此前中国人民银行发布2020年第三季度支付体系运行总体情况,其中对于电子支付的解释为电子支付是指客户通过网上银行、电话银行、手机银行、ATM、POS和其他电子渠道,从结算类账户发起的账务变动类业务笔数和金额,包括网上支付、电话支付、移动支付、ATM业务、POS业务和其他电子支付等六种业务类型,包含范围更广。

非银行支付机构处理网络支付业务量包含支付机构发起的涉及银行账户的网络支付业务量,以及支付账户的网络支付业务量,但不包含红包类等娱乐性产品的业务量。

央行数据显示,三季度,银行共处理电子支付业务649.77亿笔,金额696.44万亿元。其中,网上支付业务242.44亿笔,金额551.60万亿元;移动支付业务344.95亿笔,金额116.74万亿元;电话支付业务0.73亿笔,金额4.10万亿元;同期,非银行支付机构处理网络支付业务132345.00亿笔,金额78.96万亿元。前者是后者的9倍有余。

那么当前情况下,微信支付、支付宝是否会构成市场支配地位?苏筱芮认为,这首先对支付宝、微信支付敲响警钟,去年郭树清在演讲中提到,少数科技公司在小额支付市场占据主导地位,涉及广大公众利益,具备重要金融基础设施的特征,由此看来,本次文件意味着监管部门将对“少数科技公司”采取相应行动。具体厘定,因为征求意见稿有些范围尚不清晰,暂时无法评估。

责编:陈玉尧 | 审核:李震 | 总监:万军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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