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北京市政府发布了《关于在户籍派出所设立“公共户”的工作意见(征求意见稿)》(简称“征求意见稿”),自2020年12月31日起至2021年1月29日期间,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
该征求意见主要为解决集体户口类、一套住房类、无房但即将生育类户籍人员的落户问题,符合条件的六类人群可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公共户”落户。按照上海实践的惯例,“公共户”与本地常住户口一样,在教育、子女落户、房产交易等层面享受同等权利,区别在于“公共户”没有户口簿,市民如需使用需凭身份证开具户籍证明。
六类人群可申请北京“公共户”落户
北京市政府指出,为推进户政管理理念和机制创新,积极回应百姓的期待要求,解决暂不具备市内迁移条件的本市户籍人员落户问题,市公安局据现行户籍管理法规政策,在前期调研基础上,研究起草了在户籍派出所设立“公共户”的工作意见。
征求意见稿显示,六类人群可以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公共户”落户,分别为:
1. 因房屋产权交易户口须迁出,但本人、配偶或直系亲属在本市没有合法产权住房,户口无法迁出的;
2. 因婚姻变化户口须迁出,但本人、配偶或直系亲属在本市没有合法产权住房,户口无法迁出的;
3. 因从原单位离职须从原单位集体户迁出,现单位无集体户,本人、配偶或直系亲属在本市没有合法产权住房,户口无法迁出的;
4. 因房屋所有权或者公有住房承租权发生变更,现权利人或者承租人申请将原户内人员迁出,原户内人员拒不迁出或无法通知,且其本人、配偶或直系亲属在本市没有合法产权住房的;
5. 新生儿的父母户口均在本市“公共户”内或其中一方户口在本市“公共户”内,另一方为外省市户籍人员的,可在“公共户”内为新生儿申报出生登记;
6. 其他特殊原因在本市无法办理市内迁移的。
迁入“公共户”的办理程序
迁入“公共户”所需证件材料如下:
1.申请人入户申请。(未满18周岁的公民或其他限制民 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监护人代为办理, 提供证明监护关系的相关材料。下同)
2.申请人的《居民户口簿》或《常住人口登记卡》(申 请迁移滞留户口人员的,无需提供滞留户口人员的相关身份 证明材料)
3.房屋产权交易的须提供房屋买卖合同等相关凭证;公 有住房承租人变更的须提供新的承租合同及公有住房单位 说明;离婚的须提供离婚证或法院判决、调解书;离职的须 提交离职证明材料;
4.父母户口已在公共户的新生儿报出生按照本市新生 儿出生落户手续办理;
5.《迁入“公共户”承诺书》或《迁移滞留户口人员承 诺书》;6. 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
办理流程及办理时限
申请人(监护人)申请迁入“公共户”的办理流程及办理时限:
符合“公共户”入户条件人员,应由申请人(监 护人)向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请;
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应对申请人提交的证件材料进 行审核,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告知 申请人需补充的证件材料;
申请人应于受理14个工作日后,前往户籍所在地 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
现房屋所有权人或公有住房承租人申请将本房滞留户口人员迁入“公共户”的办理流程及办理时限:
现房屋所有权人或公有住房承租人向现房屋所在 地派出所提出申请;
派出所受理民警对申请人提交的证件材料进行审 核,材料齐全的应予受理,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 人应补充的证件材料;
经审核滞留户口人员及配偶在我市有合法产权住 房的,派出所通知滞留户口人员应于7个工作日内将户口迁至产权住房处;滞留户口人员及配偶在我市无合法产权住房 的,派出所通知滞留户口人员于7个工作日内申请将户口迁 至“公共户”;
通知滞留户口人员7个工作日后,滞留户口人员 不迁移的,或户籍派出所7个工作日内仍无法联系上滞留户 口人员的,派出所将在滞留户口人员户籍地社区公示告知满7日后,将滞留户口人员迁入“公共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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