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拟征地708亩,征收范围及补偿标准公布→
大河财立方
2020-12-29 15:51:00
土地征收后拟作为交通运输用地等。

【大河财立方消息】12月29日,洛阳发布通告,拟征地47.2567公顷(折合约708.85亩)。土地征收后拟作为交通运输用地等。

详情如下:

洛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拟征收洛阳市西环路北段建设工程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的通告

洛政通〔2020〕43号

根据洛阳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指标,拟征收西工区红山街道党湾社区、杨冢社区2个社区集体土地8.5149公顷,其中农用地3.2921公顷(耕地2.2928公顷、果园0.7073公顷、林地0.0497公顷、其他农用地0.2423公顷)、建设用地5.2228公顷;使用中铁十五局集团物资有限公司国有建设用地0.0131公顷。以上共计8.528公顷,拟作为洛阳市西环路北段建设工程建设用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之规定,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范围

地块1:东至邙岭大道,西至杨冢社区村庄用地、果园,南至邙岭大道,北至杨冢社区村庄用地;

地块2:东至邙岭大道、西至邙岭大道、南至杨冢社区公路用地、北至邙岭大道;

地块3:东至杨冢社区城市用地、西至杨冢社区城市用地、南至邙岭大道、北至邙岭大道;

地块4:东至中铁十五局集团物资有限公司铁路用地、西至邙岭大道、南至杨冢社区公路用地、北至邙岭大道;

地块5:东至国有存量建设用地、西至杨冢社区城市用地、南至杨冢社区城市用地、北至邙岭大道;

地块6:东至邙岭大道,西至党湾社区村庄用地、水浇地,南至邙岭大道,北至党湾社区村庄用地;

地块7:东至党湾社区村庄用地、水浇地,西至邙岭大道,南至党湾社区村庄用地,北至陇海铁路用地界。

二、拟征收土地现状、地类及面积

拟征收西工区红山街道党湾社区集体土地6.8044公顷,其中农用地2.7776公顷(耕地2.2302公顷、果园0.2652公顷、林地0.0497公顷、其他农用地0.2325公顷)、建设用地4.0268公顷;

拟征收西工区红山街道杨冢社区集体土地1.7105公顷,其中农用地0.5145公顷(耕地0.0626公顷、果园0.4421公顷、其他农用地0.0098公顷)、建设用地1.196公顷。

三、拟征收土地用途

土地征收后拟作为交通运输用地。

四、征地补偿标准

征地补偿标准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2020〕16号)规定执行,标准为117万元/公顷(包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社保标准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20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2020〕20号)规定执行,标准为71.7万元/公顷。以上两项综合补偿标准为188.7万元/公顷,征地补偿总费用为1606.7617万元(其中征地补偿费用996.2433万元、社会保障费用610.5184万元)。

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洛政办〔2018〕49号)规定执行,据实补偿。

五、安置途径及方式

拟征收土地计划通过以下途径进行安置:

1. 货币安置。将征地补偿安置费996.2433万元,按时足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其依法依规分配。

2. 社会保障安置。本批次用地共落实社保资金610.5184万元,已预存入我市指定账户。实施征收后,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范围。

六、其他事宜

1. 自通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并与西工区政府(地址:西工区汉宫路60号,电话:63005569)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2. 自通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拟征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的,一律不予补偿。

3. 凡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如有意见,请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将意见反馈至洛阳市国土资源局西工分局。

洛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拟征收洛阳市汉宫路西延(西工段)建设工程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的通告

洛政通〔2020〕44号

根据洛阳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指标,拟征收西工区红山街道圪垱头村等4个村(社区)集体土地13.6501公顷,其中农用地13.4299公顷(耕地7.6305公顷、果园1.5272公顷、林地3.6506公顷,其他农用地0.6216公顷)、建设用地0.2202公顷;转用洛阳市水利局国有未利用地0.329公顷。以上共计13.9791公顷,拟作为洛阳市汉宫路西延(西工段)建设工程建设用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之规定,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范围

地块1:东至西南环城高速、西至西工区行政界、南至圪垱头村水浇地、北至圪垱头村水浇地;

地块2:东至西南环城高速、西至圪垱头村水浇地、南至圪垱头村水浇地、北至圪垱头村水浇地;

地块3:东至史家湾村水浇地、果园,西至圪垱头村水浇地、果园,南至圪垱头村水浇地,北至史家湾村水浇地、果园;

地块4:东至党湾社区水浇地,西至圪垱头村水浇地、史家湾村果园,南至史家湾村果园、水浇地、其他林地、党湾社区水浇地,北至党湾社区水浇地、杨冢社区旱地。

二、拟征收土地现状、地类及面积

拟征收西工区红山街道党湾社区集体土地4.3428公顷,其中农用地4.3426公顷(耕地2.3303公顷、林地1.99公顷、其他农用地0.0223公顷)、建设用地0.0002公顷;

拟征收西工区红山街道圪垱头村集体土地4.9435公顷,其中农用地4.8871公顷(耕地4.2436公顷、果园0.002公顷、林地0.1965公顷、其他农用地0.445公顷)、建设用地0.0564公顷;

拟征收西工区红山街道史家湾村集体土地3.3155公顷,全部为农用地,其中耕地0.5568公顷、园地1.5252公顷、林地1.1283公顷、其他农用地0.1052公顷;

拟征收西工区红山街道杨冢社区集体土地1.0483公顷,其中农用地0.8847公顷(耕地0.4998公顷、林地0.3358公顷、其他农用地0.0491公顷)、建设用地0.1636公顷。

三、拟征收土地用途

土地征收后拟作为交通运输用地。

四、征地补偿标准

征地补偿标准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2020〕16号)规定执行,标准为90-117万元/公顷(包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社保标准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20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2020〕20号)规定执行,标准为71.7万元/公顷。以上两项综合补偿标准为161.7-188.7万元/公顷,征地补偿总费用为2352.7809万元(其中征地补偿费用1374.0687万元、社会保障费用978.7122万元)。

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洛政办〔2018〕49号)规定执行,据实补偿。

五、安置途径及方式

拟征收土地计划通过以下途径进行安置:

1. 货币安置。将征地补偿安置费1374.0687万元,按时足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其依法依规分配。

2. 社会保障安置。本批次用地共落实社保资金978.7122万元,已预存入我市指定账户。实施征收后,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范围。

六、其他事宜

1. 自通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并与西工区政府(地址:西工区汉宫路60号,电话:63005569)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2. 自通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拟征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的,一律不予补偿。

3. 凡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如有意见,请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将意见反馈至洛阳市国土资源局西工分局。

洛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洛阳市2019年度第四批乡镇建设征收土地的通告

洛政通〔2020〕45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之规定,省政府于2020年10月26日印发了《关于洛阳市2019年度第四批乡镇建设征收土地的批复》(豫政土〔2020〕642号),同意我市征收洛龙区白马寺镇分金沟村等3个区、3个镇(街道)、5个村(社区)集体土地25.0917公顷,其中农用地7.3165公顷(耕地6.22公顷、其他农用地1.0965公顷)、建设用地7.9174公顷、未利用地9.8578公顷。现将批准的征收方案主要内容和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地类、面积、位置和用途

地块一:征收洛龙区辛店镇太后庄村集体农用地0.0496公顷(全部为耕地)、未利用地0.2203公顷。四至范围:东至太后庄村采矿用地、西至太后庄村采矿用地、南至太后庄村采矿用地、北至太后庄村内陆滩涂,拟作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地块二:征收洛龙区辛店镇柳行村集体农用地0.1539公顷,其中耕地0.1339公顷、其他农用地0.02公顷。四至范围:东至柳行村旱地、西至柳行村旱地、南至柳行村旱地、北至柳行村旱地,拟作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地块三:征收洛龙区辛店镇柳行村集体农用地0.0165公顷,其中耕地0.0037公顷、其他农用地0.0128公顷。四至范围:东至柳行村旱地、西至西沙坡村村界、南至西沙坡村村界、北至西沙坡村旱地,拟作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地块四:征收洛龙区辛店镇西沙坡村集体农用地0.0942公顷,其中耕地0.0725公顷、其他农用地0.0217公顷。四至范围:东至西沙坡村村庄、西至西沙坡村城市用地、南至西沙坡村村庄、北至西沙坡村村庄,拟作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地块五:征收洛龙区辛店镇西沙坡村集体农用地0.0422公顷,其中耕地0.0367公顷、其他农用地0.0055公顷。四至范围:东至西沙坡村旱地,西至西沙坡村旱地,南至西沙坡村旱地、西沙坡村村庄、西沙坡村城市用地,北至西沙坡村旱地,拟作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地块六:征收洛龙区辛店镇西沙坡村集体农用地6.2042公顷(其中耕地5.1951公顷、其他农用地1.0091公顷)、未利用地9.6375公顷。四至范围:东至西沙坡村旱地、西沙坡村村庄、柳行村村界,西至西沙坡村旱地、西沙坡村村庄,南至西沙坡村旱地、西沙坡村其他草地,北至西沙坡村旱地,拟作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地块七:征收洛龙区白马寺镇分金沟村集体农用地0.7559公顷,其中耕地0.7285公顷、其他农用地0.0274公顷。四至范围:东至象村水浇地,西至分金沟村水浇地、南至分金沟村水浇地、北至农村道路,拟作为教育用地。

地块八:征收龙门园区管委会龙门社区集体建设用地7.9174公顷。四至范围:东至龙门社区、西至龙门社区居民点、南至龙门博物馆、北至洛阳龙门旅游集团有限公司,拟作为商业用地。

二、征地补偿标准

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2020〕16号)规定执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洛政办〔2018〕49号)执行。

三、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证明材料,按照行政管辖范围分别到洛阳高新区住房和建设管理局(火炬大厦4楼A区406室,联系电话:64320262)、洛龙区国土资源局(地址:洛龙区开元大道212号,电话:65156676)、洛阳市国土资源局龙门分局(龙门石窟世界文化遗产园区文保中心358室,联系电话:65982880)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四、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进行补偿登记的将依法进行处理。

五、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征地范围内擅自建设建(构)筑物,进行室内装修,否则按违法建筑无偿拆除;不得在征地范围内抢种、抢栽树木、花草和增添地面附着物,否则一律不予登记补偿。

六、该批次用地的征地拆迁工作分别由洛龙区政府、洛阳高新区管理委员会和龙门园区管委会具体负责,统一组织协调,征地拆迁的单位和个人要积极支持和配合,共同做好调查、登记、确认和补偿安置工作。

责编:陶纪燕 | 审核:李震 | 总监:万军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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