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河南证监局行政处罚第一锤!砸向内幕交易,罚款6万元

大河财立方

2019-01-21 15:22:51

大河财立方消息  1月21日,河南证监局网站发布2019年第一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刘晓斌因内幕交易无锡贝斯特精机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被河南证监局处以6万元罚款。

下附全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刘晓斌)

〔2019〕1号

当事人:刘晓斌,女,1979年1月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规定,我局对刘晓斌内幕交易无锡贝斯特精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贝斯特)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及公开过程

贝斯特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2017年7月份,中信证券保荐人先某国为贝斯特做持续督导期间,向公司董事长曹某华、董事会秘书陈某推荐了深圳佰维存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佰维存储),称可以与其谋求战略投资或业务合作。

2017年7月26日,贝斯特曹某华、陈某到佰维存储现场考察,双方进行了交流。

2017年8月11日,佰维存储公司创始人孙某欣、董事会秘书卢某丰等人到贝斯特考察。通过互访,双方表达了愿意继续深入沟通交流的意愿。

2017年8月中下旬,先某国与贝斯特、佰维存储电话沟通对彼此的看法,双方均表示可以进入实质性谈判。

2017年9月13日,贝斯特曹某华、陈某等人到佰维存储进行协商,协商的主要内容有交易价格、交易方式及佰维存储的控制权转移等事项。

2017年9月14日,双方签署了股份收购意向书和备忘录,贝斯特向深圳交易所申请了停牌。

2017年9月15日,贝斯特发布关于重大资产重组停牌公告,称公司拟筹划收购股权事项,预计将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贝斯特于2017年9月15日所披露的“公司拟筹划收购股权事项”,是《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重大事件,属于《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内幕信息;内幕信息敏感期为2017年8月11日至9月15日。佰维存储孙某欣、卢某丰为内幕信息知情人。

二、刘晓斌内幕交易情况

刘晓斌在佰维存储成立之初即加入公司,2015年成为公司股东之一。自2016年起,刘晓斌担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刘晓斌作为核心管理人员,知道公司自2015年起一直希望通过IPO或并购重组上市。2017年7月底8月初,刘晓斌在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桌上见到过贝斯特的宣传册,并因工作关系,获知了孙某欣等人去无锡事宜。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刘晓斌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孙某欣、卢某丰联络接触。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刘晓斌利用“刘某燕”、“刘某鹏”证券账户共计买入“贝斯特”股票金额3,096,554.00元;上述交易资金来源于刘晓斌,均为内幕信息敏感期内转入;两证券账户都存在成交金额明显放大等异常情形。内幕信息公开后,“刘某燕”、“刘某鹏”证券账户卖出“贝斯特”股票,没有违法所得。

以上违法事实,有贝斯特相关说明、公告,相关人员询问笔录,证券账户资料、资金流水,相关人员通讯记录等证据证明。在我局调查过程中,刘晓斌积极配合调查。

我局认为,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刘晓斌与孙某欣、卢某丰联络接触,其利用的“刘某燕”、“刘某鹏”证券账户资金变化、证券交易活动与内幕信息形成、变化及公开过程高度吻合,交易行为存在明显异常,且对此不能作出合理解释。刘晓斌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内幕交易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刘晓斌处以6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汇缴专户),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当事人还应将注有其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河南证监局

2019年1月17日

责编: 刘赟 | 审核:李震  | 总监:万军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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