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大河财立方记者 段伟朵 朱娟】深入实施创新驱动、科教兴省、人才强省战略, 以法治力量赋能创新发展,河南又有新动作!11月26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河南省创新驱动高质量发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将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共9章52条,内容涵盖创新平台、创新主体、创新人才、创新项目、科技成果转化、创新环境等多个方面。
加强实验室体系建设,争创国家实验室、全国重点实验室
9月22日,第三批省实验室、首批省创新联合体集中揭牌仪式举行,第三批省实验室新成员为龙子湖新能源实验室和中原食品实验室,这是河南第7、第8家省实验室。自2021年7月17日首家省实验室嵩山实验室揭牌,河南已先后有嵩山、神农种业、黄河、龙门、中原关键金属、龙湖现代免疫等省实验室挂牌运行,加上最新挂牌的龙子湖新能源、中原食品,河南省实验室已达8家。
通过法治方式推动河南省一流创新平台建设,《条例》提出,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实验室体系建设,对接国家战略科技力量体系,聚焦国家战略目标和本省重大战略需求,统筹建设省实验室和省重点实验室,支持其争创国家实验室、全国重点实验室。实验室应当开展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等科技创新活动,在关键领域和重点方向上发挥战略支撑引领作用和重大原始创新效能。
针对创新平台体系搭建,《条例》明确,省人民政府应当建设完善技术创新平台体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技术创新中心、产业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等技术创新平台建设,争创国家级技术创新平台。技术创新平台应当加强产业技术创新、成果转化及产业化,强化对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科技支撑。
省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布局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争取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在本省布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分级负责、联动支持,给予资金、土地、场所、配套设施等保障。
此外,《条例》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逐步提高科学技术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各级财政用于科学技术经费的增长幅度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优化整合财政科技资金,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引导社会资金加大对科技、产业创新的投入。
在技术创新中做出重要贡献人员,国企应实施股权和分红激励
为了激励创新主体,《条例》明确,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有利于技术创新的研发投入制度、分配制度和考核评价制度,完善激励约束机制。鼓励符合条件的国有企业,对在技术创新中做出重要贡献的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实施股权和分红激励。加大技术创新在国有企业经营业绩考核中的比重;将企业的创新投入、创新能力建设、创新成效等情况纳入国有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范围。
国有企业重组并购,应当将创新资源的集聚度作为重要考量因素,合并相同创新要素、链接相关创新要素,减少创新资源的低效重复投入。
《条例》明确,支持企业依托产业链、供应链协同创新与应用开发,实现企业协同创新发展。支持创新主体利用新一代信息和网络技术,发展新兴产业,促进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融合。
鼓励科研人员兼职创新或在职创办企业
在创新人才方面,《条例》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构建开放灵活的人才吸引机制,健全重点领域、重点产业人才需求预测预警和引才目录定期发布机制。鼓励通过兼职挂职、技术咨询、项目合作、周末教授、特聘研究员等方式汇聚人才智力资源。
省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建立以创新能力、质量、实效、贡献为导向的科技人才分类评价体系。对于取得重大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突破、解决重大工程技术难题、在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中做出重大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直接申报高级职称,不受学历、资历、年限和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限制。
《条例》还明确,支持和鼓励科研人员离岗创办企业、兼职创新或者在职创办企业。同时,优化人才在奖励补贴、薪酬待遇、医疗社保、子女入学、配偶就业、住房保障、出入境和居留便利等方面的保障措施。
在创新项目方面,《条例》明确,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围绕本地主导优势产业,针对制约产业发展的短板和瓶颈组织实施技术攻关项目,推动产业转型升级。
同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开展以信任和绩效为核心的科技项目管理改革,综合运用公开竞争、定向优选、滚动支持等组织机制确定项目,探索开展顶尖领衔科学家支持方式试点。健全项目全周期管理机制,简化管理流程,减轻科学技术人员负担,赋予项目负责人更大技术路线决定权、经费支配权、资源调度权。
推行“包干制”等财政科技经费使用管理模式,探索开展财政科技经费“直通车”改革。对以市场委托方式取得的横向经费,由项目承担单位按照委托方要求或者合同约定管理使用。
县级以上政府应建立健全科技型企业上市培育机制
科技成果转化方面,《条例》明确,赋予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事业单位性质的新型研发机构、国有企业等管理科技成果自主权,探索形成符合科技成果转化规律的国有资产管理模式。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中试基地、产业研究院、概念验证中心等建设,为科技成果实现产业化、商品化、规模化提供投产前试验或者试生产服务。
在创新环境方面,《条例》指出,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大科技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投入,完善阶段参股、奖励补贴和风险补偿等政策,鼓励社会资本开展创业投资。
省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准备金,按照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合作银行为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发生的实际损失给予补偿。支持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设立科技金融事业部或者专营机构,研究推出适合科技型中小企业特点的创新性金融产品和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科技型企业上市培育机制,对科技型企业股份制改造、境内外上市、新三板挂牌、股权交易中心挂牌和并购、重组等给予分类分阶段支持。
税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全面落实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创业投资税收优惠等政策,提供办理减免相关税费的咨询服务和指南,提高税费服务工作水平和效率。
就科研领域诚信建设方面,《条例》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科研诚信建设,建立科学技术项目诚信档案及科研诚信管理信息系统,健全科研诚信管理和信息共享机制,完善失信行为调查核实、公开公示、惩戒处理等制度。
就科研领域容错机制建设方面,《条例》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容错纠错机制,对改革创新、先行先试以及在科技创新活动中未能实现预期目标,但符合规定、勤勉尽责、未谋取私利的,可以不作负面评价,免除相关责任。
科学技术研究开发项目承担单位依法依规制定的管理办法可以作为巡视、审计、检查等工作的重要依据。原始记录等能够证明承担探索性强、风险高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项目的科学技术人员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仍不能完成该项目的予以免责。
【链接】立法进程
2022年9月,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对《河南省创新驱动高质量发展条例 (草案)》(以下简称《条例 (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
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为了深入实施创新驱动、科教兴省、人才强省战略,确保高质量建设现代化河南、高水平实现现代化河南,制定条例是必要的,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
10月12日,法制委员会会同省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工委、省科技厅、省司法厅及有关专家学者,根据一审时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条例 (草案)》进行了逐条研究修改,形成《条例 (草案)》(征求意见稿),发送至省直有关单位、各省辖市人大常委会、省人大常委会立法基地和立法联系点等广泛征求意见,同时依托网络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
11月10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对《条例 (草案)》进行了逐条审议,形成了《条例 (草案)》(审议修改稿)。
11月23日, 《条例 (草案)》提请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
11月26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河南省创新驱动高质量发展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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